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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5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宜倍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8時42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之告訴人台中華美街担仔麵有限公司(下稱台中担仔麵公司)外面,持磚塊砸破上址落地窗玻璃,致台中担仔麵公司所有之上開物品毀損,足生損害於台中担仔麵公司。經台中担仔麵公司報警,並由警前往現場處理,扣得磚塊1個,並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台中担仔麵公司間調解成立,台中担仔麵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告訴,有臺中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