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5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昭宏與告訴人楊政溢因債務糾紛起嫌隙,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7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市場內,持油漆向告訴人經營之豬肉攤潑灑,致使該攤位桌面、冰箱污損不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