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聿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聿軒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王聿軒係證人葉韓毅(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友人,因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洪伯昌有金錢糾紛,證人葉韓毅即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委託被告出面處理該金錢糾紛。詎被告因告訴人不與其接觸,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4月25日14時30分許,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所經營公司辦公室之市內電話(下稱系爭電話),要求證人即該公司會計黃筠恩聯絡告訴人未果,即以:「…你明天中午12點叫他準備50萬(新臺幣/元,下同)先匯過來,不然我每天去給你佇(站之意)…,我不想把事情用得這麼難看,我直接去(工地?)找他,讓他工作攏免做!…明天中午先準備50萬出來,不然他工作嘜做啊!(以上均為臺語)」等語恫嚇證人黃筠恩,並要求證人黃筠恩轉告告訴人,經證人黃筠恩轉告告訴人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
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供述、告訴人之指證、證人黃筠恩、葉韓毅之證述、電話錄音譯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市話撥國內長途通信費、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之對話訊息、通聯調閱查詢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坦承證人葉韓毅為其友人,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間有金錢糾紛,證人葉韓毅委託其與告訴人對帳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行,辯稱:我沒有撥打系爭電話,也不知道有系爭電話這件事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係證人葉韓毅之友人,因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有金錢糾紛,證人葉韓毅於112年4月間,委託被告處理;某男子於112年4月25日14時31分至14時34分許,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所經營之亞昌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市話00-00000000號(即系爭電話),由證人即公司會計黃筠恩接聽,系爭電話通話內容如附件所示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偵46699卷第23至24、83至85頁、本院卷第80至88頁)、證人葉韓毅(偵46699卷第19至21、83至85頁、本院卷第67至80頁)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黃筠恩(偵46699卷第137至138頁)於偵訊時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偵46699卷第33至35、121至122頁)、市話撥國內長途通信費(偵46699卷第37至39頁)、告訴人與證人葉韓毅對話紀錄截圖(偵46699卷第41、45至49、113至116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6699卷第43頁)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
勘驗系爭電話錄音檔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
可考(本院卷第39至42頁),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關於撥打通話系爭電話並與證人黃筠恩為附件所示對話之人係何人乙節,被告堅稱其不知悉、未撥打系爭電話,其非系爭電話中與證人黃筠恩通話之人,而告訴人於
偵查中僅指述撥打系爭電話者為「阿偉」,並未明確指證該人係被告,且依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反覆聽過系爭電話,撥打電話之男生聲音我聽起來比較像是證人葉韓毅,比較不像是被告,因為口音、聲音上比較像證人葉韓毅,我與證人葉韓毅認識10年,我對證人葉韓毅之聲音算熟悉等語(本院卷第83至84、86至88頁),及證人葉韓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系爭電話中之男生聲音不是被告等語(本院卷第79頁),足見告訴人及證人葉韓毅依聲音均認系爭電話通話之人並非被告,則撥打系爭電話並與證人黃筠恩為附件所示對話之人,是否確為被告,或另為他人如證人葉韓毅,已有可疑。又系爭電話發話方雖自稱「阿偉」(參附件),而被告更名前之姓名為王倧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9頁),且被告受證人葉韓毅委託處理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間金錢糾紛,然無從徒憑該人自稱之綽號,及被告受託處理債務等節,遽予推論系爭電話通話人即係被告。復
稽之系爭電話通話內容,發話方固自稱「阿偉」,然其又表示:「明天中午50萬匯款來『我』的戶頭,我叫葉韓毅傳資料給他」,而依證人葉韓毅與告訴人間對話紀錄(偵46699卷第116頁),證人葉韓毅係要求告訴人匯款至證人葉韓毅之第一銀行帳戶,證人葉韓毅亦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係要求被告還款至其第一銀行帳戶等語(本院卷第80頁),併觀諸與告訴人有金錢糾紛者係證人葉韓毅,並非被告,被告為證人葉韓毅處理債務,理應要求告訴人匯款至證人葉韓毅指定之其所申設第一銀行帳戶,而無指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本身帳戶之理,衡情系爭電話通話人倘係被告,實無可能表示「匯款來『我』的戶頭」之語,益證系爭電話通話之人應非被告。再核系爭電話之發話方係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該門號之申辦人為證人葉韓毅之配偶趙子晴,趙子晴使用之門號確為0000-000000號等情,此據證人葉韓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78頁),並有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46699卷第43頁)在卷可考,
徵諸被告、證人葉韓毅與趙子晴之關係,被告與證人葉韓毅為朋友,趙子晴僅係被告友人配偶,並據被告供述其與趙子晴僅見過幾次面,未曾使用過趙子晴手機通話等語(本院卷第92頁),與之相較,證人葉韓毅與趙子晴為配偶、關係緊密,證人葉韓毅顯比被告更可能取得趙子晴之手機撥打電話,
堪認系爭電話非由被告撥打通話之可能性甚大。是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撥打系爭電話並與證人黃筠恩為附件所示對話,復無任何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撥打系爭電話之人有何意思聯絡存在,則公訴意旨認被告撥打系爭電話為附件所示言詞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節,無從採憑。
㈢且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
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始屬相當;倘非具體明確,或一般人不致心生畏懼,即難認係惡害通知,若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即有悖於
法律之安定性,使國民無所
適從。經查,系爭電話如附件所示之發話方陳述:「我不管啦!你明天中午12點叫他準備50萬元先匯過來,不然我每天去給你佇,我跟你說,你跟他好好說,說看看這條他有沒有欠錢,明天中午50萬匯款來我的戶頭,我叫葉韓毅傳資料給他」、「我知道,我不想把事情用得這麼難看!我直接去…(無法辨識)找他,讓他工作攏免做」、「明天中午先準備50萬出來,不然他工作都不用做了」等語,
衡諸其內容,乃在表明不滿告訴人處理債務之態度,揚言採取手段令告訴人難堪用以施壓其處理債務之旨,其雖稱要去佇、讓告訴人工作不用做,然並未明確且具體表示加害內容,難認系爭電話所述內容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恐嚇告訴人之情事,又上開言詞,客觀上亦僅足使人感受壓力,尚不致使一般人認為構成威脅,致心生畏怖,自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六、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件:
勘驗標的:「告証5-電話錄音_112.04.25」檔案
勘驗結果:
A(男聲):給我裝孝維喔?你跟他說明天中午…。
B(女聲,王筠恩):喂,不好意思,你是剛剛有打電話來的那個先生嗎?
A(男聲):我阿偉啦!你跟他說我阿偉啦!
B(女聲,王筠恩):有有有!我知道,阿那個因為我剛有嘗試聯絡他,但是沒有聯絡到欸!
A(男聲):啊打給他也不接!
B(女聲,王筠恩):你,你有打給他嗎?因為我有留言給他,但是,但是他沒有回我訊息!
A(男聲):你跟他沒聯絡,你知道我打給他他沒接電話?你給我裝孝維喔?
B(女聲,王筠恩):欸~
A(男聲):我不管啦!你明天中午12點叫他準備50萬元先匯過來,不然我每天去給你佇,我跟你說,你跟他好好說,說看看這條他有沒有欠錢,明天中午50萬匯款來我的戶頭,我叫葉韓毅傳資料給他。
B(女聲,王筠恩):這我要問他欸,我會。
A(男聲):叫他準備好。
B(女聲,王筠恩):嗯,我會一樣那個傳個訊息給他這樣子。
A(男聲):傳訊息給他?
B(女聲,王筠恩):嘿啊!嘿啊!
A(男聲):妳是小姐還是他老婆?
B(女聲,王筠恩):我是他們那個辦公室的會計。
A(男聲):會計?啊他老婆呢?叫他老婆出來聽。
B(女聲,王筠恩):沒有沒有,因為那個小孩子生病,所以我老闆娘他們現在,在醫院。
A(男聲):我不管啦!不然妳把老闆娘電話給我啦!
B(女聲,王筠恩):我,我沒辦法把她的電話給您欸。
A(男聲):沒關係啊!我問別人也有啊!
B(女聲,王筠恩):喔!
A(男聲):當我傻喔!
B(女聲,王筠恩):喔!
A(男聲):妳跟你老闆說,叫他明天中午準備50萬,戶頭打電話傳給他,不然他就把他調的資料拿出來看,拿出來對一對,不要在那邊…(無法辨識)。
B(女聲,王筠恩):我,我會跟他說!我會跟他說!
A(男聲):叫他不要在家裡接電話喔…(無法辨識)。
B (女聲,王筠恩):我會,我會傳訊息就是給他,因為他人現在在廠區裡面。
A(男聲):我知道,我知道!
B(女聲,王筠恩):對對對。
A(男聲):我知道,我不想把事情用得這麼難看!我直接去…(無法辨識)找他,讓他工作攏免做。
B(女聲,王筠恩):喔~
A(男聲):聽懂沒?
B(女聲,王筠恩):我知道,我知道!我會,我會留言給他這樣子。
A(男聲):明天中午先準備50萬出來,不然他工作都不用做了。
B(女聲,王筠恩):嗯,我,我會留言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