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813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
通常程序審理後
,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
林哲逸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4日2時2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凱旋八街「漢翔公司」後門口人行道旁草地上撿拾石塊砸擊告訴人唐湞善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後擋風玻璃暨左後燈破裂、後車箱及保險桿鈑金凹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附卷
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