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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8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智偉(下稱被告)因在網路上與告訴人李珮瑄(下稱告訴人)相識,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以如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之各該帳戶内,使被告因而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5至23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因被告拒不還款,告訴人報警處理後,始悉被告實際上係將告訴人之款項用於購買17直播點數卡等,而非用於附表一編號15至23詐騙手法欄所載之用途,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知免訴之判決;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此即法院管轄權發生競合時,法律明定之管轄歸屬依據。是同一案件,先後繫屬法院時,後繫屬之法院於管轄權即屬欠缺,後繫屬的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不受理判決;然為避免一行為受雙重危險判斷,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先繫屬法院之判決若已經確定者,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故若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法院,繫屬之數個法院中,其中一法院已先為實體判決,並經確定者,依上說明,其餘繫屬法院,即應為免訴判決。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定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均有其用;蓋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0年台非第77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間,以暱稱「@5988_willy」於社群軟體抖音結識告訴人,向告訴人訛稱其經營百家樂博弈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需匯款給客人、店長、會計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匯款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稱為B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稱為C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稱為D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稱為E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稱為F帳戶)之事實,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113年度偵字第2827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6月14日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就被告詐欺告訴人部分,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並於113年9月19日確定(下稱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所引用之起訴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經核,前案與本案上開被告被訴之詐欺得利犯行,就犯罪時間、犯罪手法、被害人、受詐欺後匯款之時間與金額、收受詐欺款項之帳戶均屬相同,足認前案與本案相同之犯罪事實,本案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又前案既已判決確定在案,故就重複起訴之本案,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詐騙手法
帳戶
詐騙款項
信用卡消費/詐騙地點(
證據出處
1
112/12/6 11:37
被告謊稱沒錢要借款支付生活費
000-0000000000000000(李珮瑄信用卡)
10754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新光三越百貨台中中港店)
非本案起訴範圍
2
112/12/6 12:18
570元
3
112/12/6 17:35
92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永盛體育文教用品店)
4
112/12/6 18:07
478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亞洲珠寶)
5
112/12/6 18:18
51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松寶)
6
112/12/9 12:34
8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亞洲珠寶)
7
112/12/09 13:35
5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遠東百貨公司台中分公司)
8
112/12/10 12:06
1895元
網路消費(DECATHON
  TAIWAN CO)
9
112/12/10 13:09
1180元
臺中市烏日區站區2路8號(高鐵台中站)
10
112/12/10 16:52
630元
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台南站)
11
112/12/12 15:34
3146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遠東百貨公司台中分公司)
12
112/12/12 16:16
1287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永盛體育文教用品店)
13
112/12/12 16:34
1851元
14
112/11/27 20:05
000-00000000000000
(劉泓劭)
6500元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1
小計



17萬7928元

15
112/11/30 00:19
被告謊稱要匯款給其經營539之賭客
000-000000000000(戶名余有翊,使用人余守偉)
82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余守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13-2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97-99、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證人余守偉提出之寶寶幣購買紀錄、17直播帳號及後台資訊(偵卷第109-111、137-161、227-233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9348號函檢附余有翊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卷第379-381頁)
16
112/12/01 00:52
2500元
17
112/12/08 23:12
000-000000000000(戶名世界科技企業社,使用人吳喬偉)
82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吳喬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01-20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101-103、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偵卷第111、137-161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9348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卷第235-370頁)
18
112/12/08 23:17
被告謊稱係簽賭539要支付之賭金
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秀娥)
2520元(償還積欠債務)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林秀娥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189-1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105-107、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林秀娥與LINE暱稱「Willy威力」對話擷圖-偵卷第113、195-19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9348號函檢附林秀娥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卷第371-376頁) 
19
112/12/9 13:49
被告謊稱要匯款給店長(被告經營百家樂之員工)
000-000000000000(戶名世界科技企業社,使用人吳喬偉)
25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吳喬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01-20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101-103、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偵卷第113-115、137-161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9348號函檢附世界科技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卷第235-370頁)
20
112/12/9 22:42
4150元
21
112/12/9 22:43
000-000000000000(戶名史仲宇)
25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史仲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07-21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107、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偵卷第115、137-161頁)
5.連線銀行史仲宇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389-396頁)
22
112/12/10 00:06
被告稱要匯款給會計
000-000000000000(戶名世界科技企業社,使用人吳喬偉)
25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李珮瑄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卷第71-83、405-407頁)
2.證人吳喬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卷第201-20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卷第89-91、101-103、167-171頁) 
4.轉帳畫面擷圖、犯嫌抖音、IG平台資料、聊天訊息擷圖、FaceTime語音帳號、犯嫌生活照(偵卷第117、137-161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9348號函檢附世界科技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卷第235-370頁)
23
112/12/10 12:28
2500元
小計



3萬557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2年11月27日20時5分許
6,500元
B帳戶
2
112年11月30日0時19分許
8,200元
C帳戶
3
112年12月1日0時52分許
2,500元
C帳戶
4
112年12月8日23時12分許
8,200元
D帳戶
5
112年12月8日23時17分許
2,520元
E帳戶
6
112年12月9日13時49分許
2,500元
D帳戶
7
112年12月9日22時42分許
4,150元
D帳戶
8
112年12月9日22時43分許
2,500元
F帳戶
9
112年12月10日0時6分許
2,500元
D帳戶
10
112年12月10日12時28分許
2,500元
D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