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晴縈
趙君諺
上二人共同
謝秉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晴縈、趙君諺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晴縈為被告趙君諺之母,亦為
告訴人張梅姬之友人。緣
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間起,因病腦中風而往返醫院且經常住院,經被告張晴縈探望告知可協助處理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支出等事宜,由告訴人交付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即臺灣銀行存摺、提款卡、郵局存摺、提款卡、所有不動產即建物、土地不動產登記簿、金飾等財物,與被告張晴縈保管。
詎被告張晴縈、被告趙君諺等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張晴縈獨自或被告張晴縈與被告趙君諺共同為之,為以下行為:(一)被告張晴縈明知告訴人之現金存款、保險理賠金,已足以支付醫療及生活費用,仍自110年1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持告訴人向郵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提款卡,以連日多次提領超過醫療、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方式,提領如附表一之1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19萬968元,扣除附表一之2、附表一之3所示實際支出款項後,將其餘款項侵占入己,共侵占138萬1,655元(附表一之1款項總額-附表一之2款項總額-附表一之3款項總額:3,190,968-8,140-1,801,173=1,381,655元)。(二)被告張晴縈與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一同前往臺灣銀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美金等款項,領得後未妥善保管告訴人所有外幣,竟與被告趙君諺基於前開犯意之聯絡,將其中美金6萬8000元、美金2000元等金額,以存入被告趙君諺申辦之外幣金融帳戶方式侵占入己。(三)告訴人於110年2月4日,交付9萬2,000元禮金,託請被告張晴縈代為轉交,詎被告張晴縈竟未依告訴人之囑託贈送禮金,而將之侵占。
嗣告訴人於110年11月間身體恢復健康後,請求被告張晴縈返還其保管之證件、金錢、金融卡、存摺等物,經被告張晴縈拒絕返還,告訴人始託其他同事協助重新辦理證件、提款卡及存摺等物,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張晴縈、趙君諺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
參照)。次按對立性之
證人(如被害人、告訴人)、目的性之證人(如刑法或
特別刑法規定得邀減免刑責優惠者)、脆弱性之證人(如易受誘導之幼童)或特殊性之證人(如秘密證人)等,則因其等之陳述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除施以
具結、
交互詰問、
對質等預防方法外,尤應認有
補強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
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被告張晴縈書寫代領金額花費明細、被告趙君諺保險契約影本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張晴縈、趙君諺堅詞否認有何上開
犯行,被告張晴縈辯稱:針對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我有受到告訴人委託保管重要文件,我有去提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帳戶中的金額,但我都是用於告訴人的日常開銷。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我載告訴人去領美金68,000元及2,000元,告訴人臨櫃處理,美金68,000元確實存到我兒子的帳戶,那是因為我肝癌要換肝,張梅姬借我錢,美金2,000元則是告訴人提現。針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92,000元的禮金是告訴人同事給我的,要我轉交給告訴人,110年2月間農曆過年時,我已經還給張梅姬了等語。被告趙君諺辯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㈢都與我無關,我平時完全沒有受告訴人之託保管財物或處理財物,也不知道有9萬2千元禮金。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美金68,000元是告訴人借錢幫我媽媽換肝,但換肝時間還沒到,所以美金先存入我的帳戶,美金2,000元我不清楚等語。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被告張晴縈係經告訴人授權同意並囑託其照顧告訴人生活起居、保管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可提領使用,告訴人與被告張晴縈並在證人張元梃之見證下,簽立切結書;美金2千元是告訴人親自到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領取現金自用,並無存入被告趙君諺之外幣帳戶,美金6萬8,000元是告訴人同意轉帳至被告趙君諺之外幣帳戶買保險、生利息;告訴人確實有服用被告張晴縈購買之中藥,證人張元梃曾於告訴人家中看過中藥,亦聽過五寶散;禮金9萬2,000元在告訴人出院時,
適逢農曆過年,被告張晴縈即將禮金紅包轉交告訴人,被告二人並沒有侵占或
詐欺,請諭知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張晴縈為告訴人之朋友,於告訴人於110年1月間因病而須經常往返醫院,而委託被告張晴縈協助處理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事宜,告訴人並交付身分證件、銀行存摺、提款卡等重要資料與被告張晴縈保管;被告張晴縈於110年間,持告訴人之郵局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之1所示時間,分次提領附表一之1所示金額共計319萬968元,並以提領款項支付附表一之2與附表一之3所示費用;又被告張晴縈與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一同前往臺灣銀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美金2,000元款項,另將附表二所示美金6萬8,000元存入被告趙君諺申辦之外幣金融帳戶
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附件及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
可稽,是此部分之客觀事實,首
堪認定。
㈡按刑法侵占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
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要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997號刑事判決
可資參照)。次按據為所有之意思,必須於
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已存在,始克相當。
申言之,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其主觀之目的,須在排除原權利人,而逕以所有人自居,謀得對系爭之財物,依其經濟上之用法而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
乃隱藏於其內部之意思,自當盱衡、
審酌外在所顯現之客觀事實,及其與被害人
彼此間平常金錢往來之關係,觀察其易持有為所有之緣由、目的及其本身認知之關聯性,佐以行為人或被害人於事前、事後之動作與處置等情況證據,綜合考量,以判斷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告訴人交付存摺、提款卡並授權被告張晴縈提領帳戶內款項,以支付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與醫療開銷,而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晴縈有逾越授權範圍並侵占附表一之1所示款項:
⒈證人李錦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張梅姬中風以後,在林新醫院有寫了一張委託書,當時張梅姬中風只是頭痛,當時她還有意識,我有建議張梅姬要寫委託書,如果我沒記錯委託書有可能是我幫張梅姬擬的。張梅姬說她很信任她的乾姊,她的生活事項及支出整個給張晴縈幫忙,委託張晴縈保管錢、處理生活事務、支應她生活所需,張梅姬說她全部的錢都交給張晴縈,張梅姬到後來身上都沒有錢,因為張梅姬財物都是給張晴縈保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的部分,有含括在委託書的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至32頁);證人張元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張梅姬在住院
期間,沒辦法自己去提款,有把金錢財物的方面委託張晴縈處理,所有的存摺、證件、外幣、保險都交給張晴縈,幫忙協助張梅姬生活所需,張梅姬與張晴縈之間的關係也算是蠻信任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至39頁),觀諸證人李錦珠、張元梃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將身分證件、存摺及金融卡交給被告張晴縈保管,並將生活所需及開銷確委由被告張晴縈代為處理。
⒉又針對111年1月2日簽立之切結書內容「..本人在就醫期間(復健治療)及往後出院一切日常生活、都委託張晴縈女士無薪幫忙照顧處理、金錢、郵局存簿、提款卡、銀行存簿、信用卡、身份證都交由張晴縈保管、以方便照顧及支付生活費運用。本人於110年12月30日因失察及聽信以前同事之言、向郵局、戶政事務所、銀行掛失、重新申辦身分證、郵局存簿、提款卡、銀行信用卡。本人失察
錯誤造成張晴縈女士名譽受損及捆擾深感抱歉。張晴縈女士動用本人金錢(郵局銀行帳戶)支付生活所需、都有事前告知並得到本人同意。...」(本院卷一第43頁),證人張元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是張晴縈擬的,我簽的時候,告訴人意識是清楚的,切結書的內容提到「張晴縈無薪幫忙照顧處理金錢、郵局存簿、提款卡、銀行信用卡、身分證交給張晴縈保管,以方便照顧及支付生活費用的運用」,這個內容我沒有跟告訴人確認授權的範圍,切結書提到「張晴縈女士動用本人金錢(郵局銀行帳戶)支付生活所需,都有事前告知並得到本人同意」,張晴縈的意思是接下來她會給一份簿本,她有記帳,切結書上寫「因失察及聽信以前同事之言,向郵局、戶政事務所、銀行掛失、重新申辦身分證、郵局存簿、提款卡、銀行信用卡」,張晴縈說不要誣賴是她把這些東西都拿走了,所以要寫這份切結書,代表張晴縈已經都把這些東西都返還給張梅姬,切結書雖然有「本人失察錯誤造成張晴縈女士名譽受損及困擾探感抱歉」這句話我當初是以為針對重辦證件的事情,沒有想到財產的事情,並沒有細究費用的支應是否有被挪用,及費用的支出是否花在張梅姬的身上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0至50頁)。是以,無
論告訴人簽立切結書當下,是否出於只求趕緊取回證件之急迫、輕率情狀而未細究所有支出明細,然而,由該等內容仍得間接
佐證告訴人曾有概括授權被告張晴縈代為處理財務事宜,且由告訴人交付重要文件及金融資料之行為,
可徵當時告訴人與被告張晴縈間存有相當之信賴關係,
堪認告訴人有授權被告張晴縈管理、提領本案帳戶內之款項以支付告訴人生活費用之事實。
⒊告訴人既有授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且就附表一之1所示提領金額中,告訴人就附表一之2、附表一之3所示之開銷均不爭執,被告張晴縈並已提出相對之單據為佐,可知被告張晴縈提領本案郵局帳戶內款項,至少有部分已
可證實係實際支付於告訴人之開支。告訴人雖主張附表一之4之款項遭被告張晴縈侵占,然就購買中藥材部分開銷,慶懋中藥房老闆沈慶懋於
另案民事112年度上字第247號民事案件113年1月23日
準備程序供稱:收據有寫「買受人:張小姐」,這是指被告張晴縈,被告張晴縈買這些藥,說是開腦部手術的人術後要保養身體的,勸奉堂五寶散是藥廠出的產品,正官庄人參是鐵罐包裝的整支人參,正官庄一次買4、5斤很常見,我也有每個月固定來拿勸奉堂五寶散正官庄的客人等語(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266至270頁)
,被告張晴縈並提出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355至359頁)可證,其自110年1月至12月按月購買「勸奉堂五寶散」、「正官庄15地」之中藥材,價金總額為108萬元,並有慶懋中藥房114年4月8日回函記載:收據買受人為被告張晴縈,先取貨等結帳付款後再補開收據,110年間購買逾100萬元等內容
可佐(本院卷三第191頁),並無
事證不相適合之瑕疵;至於代筆遺囑及相關費用部分,被告張晴縈已經提出張梅姬110年7月13日作成之代筆遺囑、民間公證人認證書、立新聯合
法律事務所代筆遺囑收據(見本院卷二第221至224頁、本院卷三第155頁)
以實其說。由上可見,被告張晴縈辯稱其提領如附表一之1所示款項係為支應告訴人生活費用之支出等語,
尚非無稽。被告張晴縈另辯稱: 記帳本是我當時每天記錄、最準確的,因為這個是我當天寫下來的等語,並提出被告張晴縈手寫
代領金額花費明細表(他卷一第81至87頁)為佐,實則,除特定大額支出或有口頭明示或委託領款外,對於其他多如牛毛且金額細瑣之生活雜項支出,實難期待被告張晴縈均提出單據、支付證明,或令被告張晴縈舉證證明每一筆支出均已分別取得告訴人同意。是以,就眾多日常生活支用所提領之款項,無法僅因被告張晴縈未全部提出相應的用途證明及憑據,遽認被告張晴縈提款時有侵占犯意。
⒋況且,告訴人於準備程序中
自承:110年間我大部分都記得,後來我也還可以上班,腦子還好,此間我從來沒有跟被告對過帳等語,觀以告訴人110年於童綜合醫療社團
法人童綜合醫院病歷資料(本院卷三第35至139頁),告訴人雖曾於110年1月12日至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25日至110年4月22日、110年5月17日至110年6月12日數次住院,然告訴人2月至11月多次門診醫囑單均記載「consciousness: clear and alert」,可知告訴人意識均清楚,客觀上有能力與被告張晴縈確認、查核逐筆支出,是被告張晴縈於長達一年間所為提款行為,尚難排除均係基於告訴人明示或默示之概括授權而為,自不能僅以其後發覺帳目不清、金額短少,即認不足款項均為被告張晴縈所侵占。由本案客觀卷證資料,難以排除附表一之1所示款項確實用於支付告訴人生活開支與醫療費用之可能,又縱使被告張晴縈提領如附表一之1所示之款項,於支付告訴人之生活、醫療花費後仍有剩餘,而尚未返還與告訴人,致生本案爭議,然此純屬民事糾紛,當循民事途徑解決,自不得反推論被告張晴縈就其提領如附表一之1所示款項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或
嗣後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趙君諺涉入或知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行為,而無從認定被告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構成侵占之犯行。
㈣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分別至臺灣銀行臨櫃將美金2,000元外幣收兌,以及將美金68,000元匯入被告趙君諺帳戶,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位所示之證據可佐。告訴人雖始終否認有親自辦理美金存款相關事宜,惟證人趙婉辛、曾俐庭即臺銀中港分行員工均於
偵查中證稱:我們銀行作業方式都是會核對本
人證件並請本人簽名才能辦理等語(見偵卷第124頁),且經本院調閱民事112年度上字第247號卷,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2年9月11日中港外字第11250013851號函記載:110年5月5日及同年月13日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上「張梅姬」確為本人
親簽等語(見本院民事調卷第101頁),又卷內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證明告訴人於110年5月5日及同年月13日之精神狀態已達到無法本於自己意志而為意思表示,顯見美金存款相關事宜均為告訴人本人自行操作,甚為明確。又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110002468號函檢附被告趙君諺申辦外幣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二第5至7頁),僅見110年5月13日匯入美金67,989.26元(即匯入美金68,000元扣除手續費),而無公訴意旨
所稱「美金2,000元存入被告趙君諺申辦之外幣金融帳戶」之紀錄,則該筆美金2,000元款項如何保管或為其他支出使用,均有可能,自不能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認被告等有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被告張晴縈辯稱:我忘記當時張梅姬為何要領這2千元美金,至於6萬8千元美金是為了讓我換肝,因為我們感情像親姊妹,所以沒有明說是借還是送給我,但我當時有想要還給她,告訴人要把錢轉到我名下,但我沒有外幣帳號,我兒子有,才跟我兒子借帳戶等語,並提出被告張晴縈之肝臟移植相關醫療收據統整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肝臟移植相關醫療收據影本(本院卷三第153至154頁、第157頁、第159至182頁)為憑,則被告所辯尚非無中生有。遍觀
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告訴人操作外幣資金進出之真實目的尚且不明,則轉帳美金68,000元款項是否出於贈與、借貸或其他目的?又美金2,000元是否交由被告等保管而挪為己用?均未有確切之證據足以補強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自無從遽認被告等擅自將附表二所示美金款項侵占入己。
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9萬2,000元禮金,告訴人雖提出被告侵占告訴人同事禮金彙整表為憑(他卷一第97至101頁),然此係針對「告訴人同事贈與告訴人之禮金」逐筆金額統計資料,與起訴書所記載「告訴人囑託被告張晴縈代為轉交、贈送之禮金」
顯不相符,則該等文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並無任何
證明力;且證人李錦珠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辦公室及北部辦公室很多人包了不少禮金,實際金額我不太記得,大約有10來萬,我如果沒記錯的話,我們一群人連同科長一起到醫院把禮金交給張梅姬,當時張梅姬還在加護病房,但張梅姬說她所有的生活費都給張晴縈來處理,我不太記得當時張晴縈是否在場,我不知道後來這筆禮金的流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至21頁),亦無法證明被告張晴縈曾侵占告訴人同事贈與告訴人之禮金。除此之外,卷內均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等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侵占犯行。
四、
綜上所述,本件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等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本件既無事證足認被告等有公訴意旨所指侵占犯行,
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不能僅以告訴人之指述即推測或擬制被告等成立犯罪。揆諸
首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表一之1:被告提領告訴人郵局台幣存款一覽表
附表一之2:水電費
附表一之3:告訴人認同有實際支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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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500+20,000+22,500+25,000 | |
|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 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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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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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松芊傢飾訂製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3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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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國信託產險汽車保險單、任意汽車險保險費(他卷一第475、4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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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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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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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果貿陽明新村C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收據(他卷一第491頁) |
| | | | 行動電話退租服務申請書(他卷一第445至4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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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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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國信託產險任意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收據(他字卷一第477、4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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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果貿陽明新村C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收據(他卷一第491頁) |
| | |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險公司購買證明(他卷一第399、401頁) |
|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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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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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收費單(他卷一第383頁 ) |
| | |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險公司購買證明(他卷一第403、4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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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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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果貿陽明新村C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收據(他卷一第4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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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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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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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果貿陽明新村C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繳費收據(他卷一第48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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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全民健康保險費通知書(他卷一第509至5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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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之4:告訴人不認同有實際支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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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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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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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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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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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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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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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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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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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慶懋中藥房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他字卷一第355至3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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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侵占告訴人台銀美金存款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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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告證5號:告訴人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10年5月5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他字卷一第111、115頁) |
| | | 1、告證5號:告訴人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10年5月13日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及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他字卷一第111、117至119頁) 2、趙君諺申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外幣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二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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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證據清單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張梅姬
1、111年9月19日偵訊(他卷一第128至128頁)
2、111年9月26日偵訊(他卷一第135至139頁)
3、111年12月26日偵訊(他卷一第345至348頁)
4、112年1月19日偵訊(他卷二第78至79頁)
5、112年2月22日偵訊(他卷二第107頁)
6、112年3月9日偵訊(他卷二第157至160頁)
7、112年9月8日偵訊(偵卷第123至125頁)
8、112年9月28日偵訊(偵卷第151頁)
9、112年10月20日偵訊(偵卷第159頁)
10、113年4月29日偵訊(偵卷第547至548頁)
11、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153至158頁)
12、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240頁)
13、11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9至26頁)
〈民事案件筆錄〉
1、111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65至68頁)
(偵卷第473至479頁) 2、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153至155頁)(偵卷第471至487頁)
3、112年8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41至143頁)(偵卷第489至493頁)
4、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63至168頁)(偵卷第497至509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5頁)(★具結)
5、112年1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85至188頁)(偵卷第511至517頁)
6、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265至271頁)(偵卷第519至531頁)(本院卷一第201至213頁)
7、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377至381頁)(偵卷第533至541頁)(本院卷二第171至175頁)
8、11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441至465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65頁)
9、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31至57頁)(本院卷一第269至321頁)
10、113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119至122頁)
(二)證人張元梃〈張梅姬姪子〉
1、112年1月19日偵訊(他卷二第77至78頁)(★具結)
2、113年7月15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42至57頁)(本院卷一第269至273、291至321頁)(★具結)
3、114年7月10日審理(本院卷四第33至50頁)(★具結)
(三)證人趙婉辛〈臺銀中港分行員工〉
1、112年9月8日偵訊(偵卷第124頁)(★具結)
(四)證人曾俐庭〈臺銀中港分行員工〉
1、112年9月8日偵訊(偵卷第124頁)(★具結)
(五)證人陳昭裕〈富邦人壽行銷經理〉
1、113年2月22日偵訊(偵卷第211至212頁)(★具結)
2、113年4月29日偵訊(偵卷第548頁)(★具結)
(六)沈慶懋〈慶懋中藥房老闆〉
1、113年1月23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266至270頁)(本院卷一第201至211頁)(★具結)
(七)證人林柏宏〈臺灣人壽保險業務員〉
1、113年5月27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445至464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65頁)(★具結)
(八)證人蔡枚珍〈張梅姬看護〉
1、113年7月15日民事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35至41頁)(本院卷一第269至291頁)(★具結)
(九)證人李錦珠
1、114年7月10日審理(本院卷四第17至32頁)(★具結)
三、被告
(一)張晴縈
1、111年9月26日偵訊(他卷一第135至138頁)
2、111年12月26日偵訊(他卷一第345至348頁)
3、112年1月19日偵訊(他卷二第79至79頁)
4、112年9月8日偵訊(偵卷第123至125頁)
5、112年9月28日偵訊(偵卷第151頁)
6、112年10月20日偵訊(偵卷第159頁)
7、113年4月29日偵訊(偵卷第547至548頁)
8、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149至158頁)
9、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235至240頁)
10、11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5至26頁)
11、114年7月10日審理(本院卷四第5至86頁)
〈民事案件筆錄〉
1、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65至68頁)(偵卷第473至479頁)
2、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153至155頁)(偵卷第471至487頁)
3、112年8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41至143頁)(偵卷第489至493頁)
4、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63至168頁)(偵卷第497至509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5頁)(★具結)
5、112年1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85至188頁)(偵卷第511至517頁)
6、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265至271頁)(偵卷第519至531頁)(本院卷一第201至213頁)
7、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377至381頁)(偵卷第533至541頁)(本院卷二第171至175頁)
8、11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441至465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65頁)
9、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31至57頁)(本院卷一第269至321頁)
10、113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119至122頁)
(二)趙君諺
1、111年9月19日偵訊(他卷一第127至128頁)
2、111年12月26日偵訊(他卷一第345至348頁)
3、112年1月19日偵訊(他卷二第78頁)
4、112年2月22日偵訊(他卷二第107頁)
5、112年9月28日偵訊(偵卷第151頁)
6、112年10月20日偵訊(偵卷第159頁)
7、113年4月29日偵訊(偵卷第547至548頁)
8、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149至158頁)
9、114年1月7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第235至240頁)
10、114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5至26頁)
11、114年7月10日審理(本院卷四第5至86頁)
〈民事案件筆錄〉
1、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65至68頁)(偵卷第473至479頁)
2、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訴2774卷第153至155頁)(偵卷第471至487頁)
3、112年8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41至143頁)(偵卷第489至493頁)
4、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63至168頁)(偵卷第497至509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5頁)
5、112年1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185至188頁)(偵卷第511至517頁)
6、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265至271頁)(偵卷第519至531頁)(本院卷一第201至213頁)
7、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377至381頁)(偵卷第533至541頁)(本院卷二第171至175頁)
8、11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一第441至465頁)(本院卷一第217至265頁)
9、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31至57頁)(本院卷一第269至321頁)
10、113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高分院112上247卷二第119至122頁)
(一)111年度他字第7095號一(他卷一)
1、告訴人張梅姬111年9月2日刑事
告訴狀(他卷一第3至19頁)檢附:
(1)附表1號:被告以告訴人郵局帳號領款一覽表(他卷一第23至25頁)
(2)附表2號:被告以告訴人臺灣銀行外幣帳號領款一覽表(他卷一第27頁)
(3)附表3號:被告侵占告訴人同事禮金一覽表(他卷一第29頁)
(4)告證1號:告訴人委由律師於111年2月22日寄予被告張晴縈之律師函、被告張晴縈111年4月19日寄予告訴人之存證信函(他卷一第71至79頁)
(5)告證2號:被告張晴縈手寫代領金額花費明細表(他卷一第81至87頁)
(6)告證3號:告訴人申辦之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0日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卷一第89至95頁)
(7)告證4號:告訴人同事禮金之彙整表(他卷一第97至101頁)
(8)告證5號:告訴人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張梅姬110年5月5日提領美金2,000元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110年5月13日匯款美金68,000元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及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各1張(他卷一第103至119頁)
(9)告證6號:本院111年度中司調字第725號臺中簡易庭調解通知書(他卷一第121頁)
2、111年9月26日刑事補充告訴狀(他卷一第141至155頁)檢附:
(1)告證7號: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張梅姬之病歷資料(他卷一第161至279頁)
(2)告證8號:台灣人壽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5份(他卷一第281至289頁)
(3)告證9號:張梅姬110年5月5日提領美金2,000元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他卷一第293頁)
(4)告證10號:張梅姬110年5月13日匯款美金68,000元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他卷一第295頁)
3、111年12月16日刑事補充告訴狀(他卷一第299至301頁)
(1)告證9: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他卷一第303至309頁)
(2)告證10:111年12月9日民事更正聲明狀、111年12月7日民事準備狀(他卷一第311至325頁)
(3)告證11:被告張晴縈、趙君諺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提出之民事答辯(一)狀(他卷一第327至342頁)
4、被告張晴縈111年12月26日庭呈手寫花費明細表、購買中藥收據、統一發票、估價單、看護記帳明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地價稅繳款書、台灣人壽保單補發工本費收據、台灣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收費單、購買證明、信用卡費用、存摺影本、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行動電話申請書、無極天元宮香油錢感謝狀、汽車服務明細表、汽車保險單、牌照稅繳款書、管理費繳費收據、水電費繳費通知書、看護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健保費通知書、照護費用收據(他卷一第351至527頁)
5、被告張晴縈與保險業務員林柏宏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一第529至619頁)
6、被告張晴縈111年12月26日手寫書狀(他卷一第621頁)
(二)111年度他字第7095號二(他卷二)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110002468號函檢附被告趙君諺申辦外幣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二第5至7頁)
2、台灣人壽保險保險有限公司112年1月7日台壽字第1122030011號函【保險業務員林柏宏
年籍資料】(他卷二第11頁)
3、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2年2月1日中港總字第11200004101號函(他卷二第21頁)檢附:
(1)110年5月5日提領美金2000元之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取款申請書、轉帳收入
傳票(他卷二第23至27頁)
(2)110年5月13日提領美金68,000元之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取款申請書(他卷二第29至33頁)
4、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12年2月2日武昌外密字第11200003851號函【提領澳幣10萬元、美金7萬元係為支付保險費】(他卷二第35頁)檢附:
(1)整批入扣帳結果報表【110年4月13日提領澳幣10萬元、110年5月4日提領美金7萬元】(他卷二第37至39頁)
(2)富邦人壽金融機構付款授權書2份(他卷二第41至44頁)
5、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2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20000285號函檢附被告趙君諺保險資料(他卷二第47至52頁)
6、111年12月27日刑事補充告訴(一)狀(他卷二第53至57頁)
7、112年1月6日刑事補充告訴(二)狀(他卷二第59至61頁)檢附:
(1)告證12: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案件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他卷二第63至67頁)
8、112年1月17日刑事補充告訴(三)狀(他卷二第71至73頁)
9、112年2月4日刑事補充告訴(四)狀(他卷二第89至95頁)檢附:
(1)附表4號:告訴人主張被告侵占金額減縮對照表(他卷二第97頁)
(2)附表5號:中藥費用爭執明細表(他卷二第99頁)
(3)附表6號:中華郵政臺幣存款簿份爭執明細表(他卷二第101頁)
(4)告證13號:被告張晴縈111年12月26日手寫書狀(他卷二第103頁)【同他卷一第621頁】
10、112年3月2日刑事補充告訴(五)狀(他卷二第109至139頁)檢附:
(1)附表1-1號:被告以告訴人郵局帳號領款一覽表(他卷二第141至143頁)
(2)告證14號:被告張晴縈111年3月11日寄予告訴人之存證信函(他卷二第145至147頁)
(3)告證15號:告訴人委由律師於111年4月6日寄予被告張晴縈之律師函(他卷二第149至151頁)
(4)告證16號:臺北榮民總醫院移植外科「關於活體肝移植」文章節錄(他卷二第153頁)
(三)112年度偵字第13982號(偵卷)
1、112年3月24日刑事補充告訴(六)狀(偵卷第25至29頁)檢附:
(1)告證17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案件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偵卷第31至35頁)
2、112年4月10日刑事補充告訴(七)狀(偵卷第37至41頁)檢附:
(1)告證18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判決(偵卷第43至71頁)
3、112年5月5日刑事補充告訴(八)狀(偵卷第73至79頁)檢附:
(1)告證19號:111年12月30日民事答辯(二)狀檢附慶茂中藥房收據(偵卷第81至101頁)
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6日函【提供員工陳昭裕年籍資料】(偵卷第107至109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台銀武昌分行表示澳幣10萬元、美金7萬元係代富邦人壽辦理外幣保單整批授扣帳務,不是個人前往臨櫃辦理提領】(偵卷第117頁)
6、告訴人112年9月15日提出之刑事
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告訴人筆跡對照表(偵卷第131至139頁)
7、告訴人112年9月23日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告證20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慶茂中藥房登記資料(偵卷第179至185頁)
8、113年3月5日刑事補充告訴(九)狀(偵卷第217至257頁)
9、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1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30001240號函(偵卷第259頁)檢附:
(1)趙君諺、張晴縈、張梅姬保單明細資料(偵卷第261至262頁)
(2)趙君諺111年1月12日之富邦人壽外幣(非投資型)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偵卷第263至273頁)
(3)趙君諺110年5月26日之富邦人壽外幣(非投資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要保書、業務人員報告書、富邦人壽電子通知單及電子保單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偵卷第275至287頁)
(4)趙君諺110年5月28日之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偵卷第289至305頁)
(5)張梅姬110年3月26日之富邦人壽行動投保服務同意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偵卷第307至209頁)
(6)張晴縈105年9月6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簡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11至313頁)
(7)張晴縈106年12月4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15至325頁)
(8)張晴縈110年12月22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27至341頁)
(9)張晴縈111年12月19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43至357頁)
(10)張晴縈111年12月16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59至367頁)
(11)張晴縈110年12月22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69至377頁)
(12)張晴縈108年5月15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
暨基金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79至383頁)
(13)張晴縈106年12月4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85至391頁)
(14)張晴縈105年9月6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暨基金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93至397頁)
(15)張晴縈105年9月6日之投資型保險定期定額投資暨標的轉換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399頁)
(16)張晴縈105年6月23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暨基金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00】(偵卷第401至405頁)
(17)趙君諺113年1月15日之保險契約終止(解約)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偵卷第407至409頁)
(18)趙君諺112年12月25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變更要保人為趙君諺〉(偵卷第411至425頁)
(19)趙君諺111年10月12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變更要保人為趙○昇〉(偵卷第427至441頁)
(20)趙君諺111年10月12日之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偵卷第443至445頁)
(21)趙君諺112年1月10日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繁式)【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變更要保人為趙○昇〉(偵卷第447至461頁)
(22)張梅姬110年5月26日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內容暨基金變更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增額保費投資〉(偵卷第463至467頁)
10、113年3月26日刑事補充告訴(十)狀(偵卷第469至471頁)檢附:
(1)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111年12月9日、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偵卷第473至487頁)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2年8月29日、112年10月16日、112年12月5日、113年1月23日、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偵卷第489至541頁)
11、告訴人113年4月29日提出之刑事呈報狀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4月23日113中分慧民表決112上247字第3866號函(偵卷第551至556頁)
(四)本院卷一
1、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3年10月7日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一第35至41頁)檢附:
(1)被證1:告訴人張梅姬111年1月2日簽立之切結書(證明書)(本院卷一第43頁)
(2)被證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單2張【張梅姬分別於110年5月5日提領美金2,000元、110年5月31日匯款美金68,000元】、張梅姬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45至53頁)
(3)被證3:被告張晴縈與張梅姬111年1月8日、9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一第55至57頁)
(4)被證4:被告張晴縈購買中藥收據(本院卷一第59至69頁)
2、告訴人張梅姬113年10月29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一第91至95頁)檢附:
(1)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
和解筆錄、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一第97至112頁)
3、113年11月6日刑事補充告訴(一)狀(本院卷一第117至131 頁)
(1)附件1-1號:被告侵占告訴人郵局台幣存款一覽表(本院卷一第133至135頁)
(2)附件2-1號:被告侵占告訴人台銀美金存款一覽表(本院卷一第137頁)
4、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3年11月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和解筆錄、告訴人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本院卷一第139至144頁)
5、被告張晴縈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一第161頁)
6、被告張晴縈113年11月11日匯款10萬元予告訴人張梅姬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本院卷一第163頁)
7、113年11月12日刑事補充告訴(二)狀(本院卷一第165至199頁)檢附:
(1)告證2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01至213頁)
(2)告證2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17至265頁)
(3)告證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69至321頁)
(五)本院卷二
1、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3年12月16日刑事答辯(二)狀(本院卷二第3至9頁)檢附:
(1)附件2:被告張晴縈113年11月11日匯款10萬元予告訴人張梅姬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本院卷二第15頁)【同本院卷一第163頁】
(2)附件3:被告張晴縈製作之記帳表格(本院卷二第17至22頁)
(3)被證5:張梅姬111年5月31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本院卷二第23至79頁)檢附:
①原證1:張梅姬申辦清水郵局存簿封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二第35至38頁)
②張晴縈111年4月19日寄送存證信函(本院卷二第40至41頁)
③原證2:被告手寫明細(本院卷二第42至47頁)
④原證3:張梅姬申辦之台灣銀行外匯活期存款存摺(本院卷二第49至53頁)
⑤原證4:費用計算(本院卷二第55至63頁)
⑥原證5:張梅姬委由律師發函(本院卷二第64至68頁)
⑦原證6:童綜合醫院之醫療單據(本院卷二第69至75頁)
⑧原證7:臺灣銀行外幣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本院卷二第77至79頁)
(4)被證6: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1年12月5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一)狀檢附支出明細表、張晴縈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81至98頁)
(5)被證7-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74號民事案件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99至102頁)
(6)被證7-②:張梅姬111年12月9日提出之民事更正聲明狀(本院卷二第103至104頁)
(7)被證8:被告張晴縈、趙君諺提出之112年1月3日民事答辯(二)狀檢附中藥房收據、外幣匯出匯款申請書、趙君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院卷二第105至117頁)
(8)被證9:張梅姬112年1月31日提出之民事準備(一)狀(本院卷二第119至123頁)
(9)被證10:張梅姬112年3月16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二)狀(本院卷二第125至131頁)
(10)被證11:張梅姬110年1月16日簽立之授權書(本院卷二第133頁)
(11)被證1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35至162頁)
(12)被證1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9月6日112中分慧民表決112上247字第8726號函稿檢附美金匯款申請書2份、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2年9月11日中港外字第11250013851號函【匯款申請書上「張梅姬」確為本人親簽】(本院卷二第163至166頁)
(13)被證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53631號
鑑定書【臺銀匯款申請書上「張梅姬」字跡同其他文件字跡;100年1月16日授權書上「張梅姬」字跡無法認定】(本院卷二第167至169頁)
(14)被證1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1至175頁)
(15)被證16:被告張晴縈與張梅姬108年5月23日、24日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177頁)
(16)被證1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79至185頁)
(17)被證1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47號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87至192頁)
2、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4年1月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二第219頁)檢附:
(1)被證19:張梅姬110年7月13日作成之代筆遺囑、民間公證人認證書(本院卷二第221至224頁)
3、告訴人張梅姬114年1月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三)狀檢附被告支出明細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57頁)
4、告訴人張梅姬114年1月9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四)狀(本院卷二第259至263頁)檢附:
(1)附表1-2號:被告侵占告訴人郵局台幣存款一覽表(本院卷二第265至267頁)
(2)附表4-1號:告訴人意見一覽表【侵占項目】(本院卷二第269至279頁)
5、告訴人張梅姬114年2月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五)狀(本院卷二第285至293頁)
6、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4年2月10日提出之刑事答辯(三)狀(本院卷二第297至303頁)
(六)本院卷三
1、告訴人張梅姬114年3月26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六)狀(本院卷三第29至33頁)檢附:
(1)告證24號:告訴人110年於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病歷資料(本院卷三第35至139頁)
2、被告張晴縈、趙君諺114年5月2日提出之刑事答辯(四)狀(本院卷三第149至152頁)檢附:
(1)附表1:被告張晴縈之肝臟移植相關醫療收據統整表(本院卷三第153至154頁)
(2)被證20:立新聯合法律事務所代筆遺囑收據(本院卷三第155頁)
(3)被證21:被告張晴縈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2年3月15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三第157頁)
(4)被證22:肝臟移植相關醫療收據影本(本院卷三第159至182頁)
3、慶懋中藥房114年4月8日回函【收據買受人為被告張晴縈,先取貨等結帳付款後再補開收據,110年間購買逾100萬元,人參無進貨單,以現金為交易】(本院卷三第191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9日中檢介荒113蒞11400字第1149073462號函檢附
補充理由書【聲請傳訊李錦珠、張元挺】(本院卷三第197至199頁)
5、告訴人張梅姬114年6月25日提出之刑事呈報狀檢附刑事補充告訴(六)狀更正版本(本院卷三第207至211頁)
6、告訴人張梅姬114年6月25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七)狀(本院卷三第213至217頁)檢附:
(1)附表1之1號:被告提領告訴人郵局存款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19至223頁)
(2)附表1之2號:告訴人寬認水電費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23頁)
(3)附表1之3號:告訴人寬認生活及醫療費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23至229頁)
(4)附表1之4號:告訴人不認同生活及醫療費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31至233頁)
(5)附表1之5號:侵占金額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33頁)
(6)附表二:被告侵占告訴人台灣銀行美金存款一覽表(本院卷三第233頁)
(七)本院卷(調民事112上字第247號卷)
1、證人沈慶懋手寫年進、晃昌中盤商【蔘藥行店鋪名】(本院民事調卷第29頁)
2、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2年9月11日中港外字第11250013851號函【匯款申請書上「張梅姬」確為本人親簽】(本院民事調卷第101頁)
3、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2年12月12日中港外字第11200051381號函檢送匯出匯款賣匯申請書之原本2份(本院民事調卷第105至110頁)
4、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113年2月23日遠傳(發)字第11310120318號函檢送張梅姬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同意書(本院民事調卷第113至119頁)
5、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113年2月1日中港外字第11300004941號函檢送張梅姬110年5月13日匯款美金68,000元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本院民事調卷第123至125頁)
6、臺中○○○○○○○○○113年1月29日中市清戶字第1130000435號函檢送張梅姬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本院民事調卷第129至133頁)
7、臺中○○○○○○○○○113年2月17日中市西屯戶字第1130000903號函檢送張梅姬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本院民事調卷第137至141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日刑紋字第1136049984號鑑定書【100年1月16日授權書上指紋無法比對】(本院民事調卷第145至147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53631號鑑定書【臺銀匯款申請書上「張梅姬」字跡同其他文件字跡;100年1月16日授權書上「張梅姬」字跡無法認定】(本院民事調卷第149至151頁)
10、勤奉堂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0日陳報狀【勸奉堂五寶散包裝、售價、每日服用藥量;六味地黃丸調養效果】(本院民事調卷第155頁)檢附:
(1)勸奉堂加味五寶散之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仿單標籤黏貼表(本院民事調卷第157至159頁)
(2)勸奉堂六味地黃丸之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本院民事調卷第161至163頁)
1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台壽字第1130014337號函(本院民事調卷第171頁)檢附:
(1)張梅姬110年2月21日之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本院民事調卷第173頁)
(2)張梅姬110年1月29日之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本院民事調卷第174頁)
(3)張梅姬110年2月26日之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本院民事調卷第175頁)
(4)張梅姬110年2月26日之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本院民事調卷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