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5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適用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
陳仁騰自民國109年10月10日起至110年10月9日止,向告訴人林美杏承租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3樓之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嗣租賃期間屆滿後,被告仍繼續占有本案房屋,告訴人遂對被告訴請遷讓返還本案房屋,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判命被告應將本案房屋返還與告訴人,該判決確定後,再經同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7月25日9時30許,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3855號案件為強制執行,解除被告對本案房屋之占有,同時點交與告訴人,並張貼點交完畢之公告,詎被告於112年7月27日17時55分許知悉上開公告後,明知於斯時起其已無權進入本案房屋,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徵得告訴人之同意而侵入本案房屋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仁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 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美杏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