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堅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堅榮為址設臺中市○○區鎮○路00巷00號之被告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在「克林頓文教雲端教室」網站之「國二理化課程」選單上使用之實驗器材照片1張,以及在「克林頓文教」臉書首頁上使用之實驗器材照片1張,均係
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之攝影著作(圖庫編號圖號A104006、A104010號),非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李堅榮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1月前之不詳時間起,在公司內,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上開攝影著作2張重製,並分別公開傳輸至「克林頓文教雲端教室」網站及「克林頓文教」之臉書頁面上,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李堅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克林頓公司則應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各該條之
罰金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李堅榮、克林頓文教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李堅榮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克林頓公司則應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前揭罪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於行為人或
法人之一方
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委任之告訴
代理人呂育瑋與被告李堅榮達成
和解,
告訴代理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