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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7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王男耀


被      告  禾勗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珮貞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593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15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二、王男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禾勗資訊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補充被告王男耀、禾勗資訊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珮貞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男耀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又被告王男耀為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禾勗資訊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指廠商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此有被告王男耀之供述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頁、偵卷第85至88頁),足見被告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勗資訊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實際負責人王男耀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刑。
㈡、被告王男耀雖已著手於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實行,惟因未得標而不生既遂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勗資訊有限公司,亦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被告王男耀為避免標案因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竟營造投標廠商禾勗公司、寬霖公司各自獨立之不同廠商參與投標,影響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價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雖因遭機關察覺而未遂,所為仍應予非難。⒉被告王男耀坦承犯行犯後態度。⒊被告王男耀前有同質性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經緩起訴處分)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訴字卷第15至19頁)。⒋被告王男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對被告王男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對被告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勗資訊有限公司分別科以如主文第1、3項所示之罰金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593號
  被   告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 表 人 王男耀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10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禾勗資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之3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王珮貞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王男耀係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霖公司)之負責人,及禾勗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禾勗公司,代表人係王男耀之胞妹王珮貞)之實際負責人;寬霖公司、禾勗公司於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時,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緣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公告辦理「伺服器等5項」(標案案號:JH11103P123,下稱本案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元,王男耀惟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數量不足3家而廢標,為確保招標機關能開標決標,且為增加得標之機會,並使寬霖公司能順利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111年7月25日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寬霖公司員工白易唐,以禾勗公司之名義製作投標文件及於111年7月25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臨櫃匯款押標金11萬9500元,並郵寄上開投標文件;王男耀並指示不知情之白易唐,以寬霖公司之名義製作投標文件及於111年7月20日線上繳納押標金12萬元,並以電子投標方式寄送上開投標文件,而以此方式營造投標廠商禾勗公司、寬霖公司乃各自獨立之不同廠商,且本案採購案確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於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辦理開標,因發現寬霖公司、禾勗公司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而不予決標,王男耀上揭圍標行為因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兼寬霖公司代表人王男耀、禾勗公司代表人王珮貞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寬霖公司員工白易唐、證人王珮貞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本案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案關採購案投標情形彙整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401廠113年7月1日備四一廠字第1130004692號函檢附之寬霖公司、禾勗公司之投標文件等資料各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2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兼寬霖公司代表人王男耀、被告禾勗公司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王男耀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嫌;被告寬霖公司、禾勗公司則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論科罰金刑。又被告王男耀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雅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