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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8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國洲


選任辯護人  周黛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緝字第14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國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國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郭國洲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修正後之罰金刑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2.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參與本件詐欺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本件詐欺犯行雖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情形,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並無上開「3人以上共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亦毋庸為新舊法比較,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就前揭各次犯行均與同次之共犯(詳如附表「參與共犯欄」所示)及綽號「阿東」等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郭國洲所犯有涉及附表一編號2、9、12、14所示之犯行,推由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各詐騙同一被害人多次,因其屬本於單一接續犯意所為之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之一罪。而被告郭國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15次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各別起意,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竟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他人金錢之犯罪集團,且為本案詐騙犯行之要角,其行為已導致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款項悉數遭提領一空,所生損害非輕,自應予以非難;再斟酌被告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臺灣地區陳譽仁等人負責蒐購人頭帳戶並提領詐欺贓款,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到庭之被害人余少萍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見本院易緝卷第163至164頁調解筆錄),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緝卷第31頁之警詢筆錄被告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段與行為態樣亦有所相似,且所犯之罪均屬於侵害財產法益犯罪,罪質相類,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及若定以過重應執行之刑,其效用可能隨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於被告之教化效果亦不佳,有害於被告日後回歸社會上述各情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到庭之被害人余少萍達成調解,且履行賠償完畢,業如前述,認已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衡上情,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記取其行為之違法性,戒慎己行,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斟酌本案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告自述之個人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其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履行如主文所示之負擔,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於104年12月17日分別經修正及增訂,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前揭規定,就沒收部分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拿了2次薪水各人民幣3000元,共人民幣6000元等語(見本院易緝卷第95頁),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使用臺灣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及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縱係被告所持用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因皆未扣案,復無證據足資認定尚屬存在之物品,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皆不另為沒收宣告之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  害  方  式
參 與
共 犯
 被害金額
(新臺幣)
所處刑度(含主刑從刑
 備註
1
何姿儀
由陳譽仁、陳易賢等於99年4月11日16時前某日,先與劉守樺(綽號阿國,其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撤回上訴確定)聯絡後,再於99年4月間某日(99年4月11日16時前某日某時),收購由簡瑞宏所提供於99年3月29 日在中華郵政霧峰郵局申請之帳戶(戶名簡瑞宏,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簡瑞宏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嗣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1日16時許(起訴書誤為99年4月16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何姿儀,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為何姿儀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何姿儀帳戶內扣款,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工作人員,要求何姿儀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何姿儀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1日17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苓雅郵局」之自動提款機處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2萬9989元轉帳匯款至簡瑞宏之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簡瑞宏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2萬9989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
19482
號)
2
周妤璇
由陳易賢於99年4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至善路與青海路口向吳怡震購買李采凌所申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吳怡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轉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移送嘉義地方法院併辦),陳易賢回報陳譽仁帳號,再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4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周妤璇,佯稱其為網路購物網站之賣家,因為周妤璇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周妤璇帳戶內扣款,之後又有人佯稱係台新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周妤璇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妤璇陷於錯誤,自99年4月14日19時47分、50分、52分許及20時02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號「臺新銀行」ATM處陸續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李采凌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共計4次分別為4萬元、4萬8000元、1萬2000元、2萬1000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吳怡震所提供之李采凌所有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⑴4萬元
⑵4萬8000元
⑶1萬2000元
⑷2萬1000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3
曾建穎
由陳易賢於99年3月23日至99年3月30日21時1分許間之某時,向王宏棋購買王宏棋所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圳堵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王宏棋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1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陳易賢回報陳譽仁帳號,再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3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曾建穎,佯稱其為雅虎奇摩網路網站之會計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曾建穎帳戶內扣款,必須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曾建穎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曾建穎陷於錯誤,自99年3月30日起,陸續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共6筆,其中1筆2萬9989元於99年3月30日21時1分許,在臺北市○○○路○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之ATM處,轉帳匯款至王宏棋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王宏棋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2萬9989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4
余秀蘭
由陳譽仁於99年4月10日至13日間之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陳茂春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3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余秀蘭,佯稱其國民身分證遭人盜用,必須將帳戶內的存款匯入指定之帳戶,使余秀蘭陷於錯誤,自99年4月15日起陸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共3筆,其中1筆10萬元於99年4月16日15時1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郵局處,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上開金額匯入陳茂春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10萬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5
余少萍
由陳譽仁於99年4月10日至13日間之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陳茂春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8日18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余少萍,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余少萍帳戶內扣款,必須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余少萍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余少萍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8日19時26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與自由一路「統一超商」內之ATM處,將其帳戶內之存款2萬9989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陳茂春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鄭旬汎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
 2萬9989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6
賴沂君
由陳譽仁於99年4月10日至13日間之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陳茂春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賴沂君,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人員,因為賴沂君之前於網路購買保養品時,取款之超商店員付款設定疏失,導致變成12期分期付款,必須至自動提款機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賴沂君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賴沂君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8日某時許,在臺北大學宿舍附近某超商之ATM處,將其帳戶內之存款5998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陳茂春所有上開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鄭旬汎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
  5998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7
黃美凰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康智捷所申請永豐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康智捷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檢字第1594號判處拘役40日,再經該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31號駁回上訴,並給予緩刑2年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5日19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美凰,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人員,因為黃美凰之前於網路購買書籍時,便利商店店員誤將黃美凰付款之條碼設定為分期付款方式,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王主任」,要求黃美凰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變更操作,使黃美凰陷於錯誤,自99年5月5日20時許起至5月6日2時許止,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5萬6800 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於5月6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之自動提款機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2萬690 0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康智捷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俊耀以康智捷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7-11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俊耀
 2萬6900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8
陳舒玲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樓紹白所申請臺中二信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樓紹白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155號起訴在案,目前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理中),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5日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舒玲,佯稱陳舒玲之帳號遭冒用洗錢,必須凍結帳戶,陳舒玲必須將帳戶內之存款領出,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否則將會凍結帳戶,使陳舒玲陷於錯誤,於99年5月5日10時30分許,先至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提款機提領10萬元,之後再依詐欺集團指示在臺中市○○路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行」處,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現金10萬元匯至指定之樓紹白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後,再由陳譽仁指示鄭旬汎以樓紹白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銀行五權分社內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
  10萬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9
陳彥彰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劉麗均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上字第78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4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彥彰,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人員,因為之前陳彥彰於網路購物時以貨到付款之方式交易成功,惟賣方誤將收據開為三聯單,所以必須變更該筆款項帳目,要求陳彥彰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處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彥彰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陳彥彰陷於錯誤,自99年4月24日某時起,在其高雄縣湖內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附近「統一超商」內之ATM處,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5萬8246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由陳彥彰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2萬9123元,另1筆係由陳彥彰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2萬9123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⑴2萬9123元
⑵2萬9123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0
周詩涵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劉麗均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8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4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周詩涵,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周詩涵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付款方式變成分期付款,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永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周詩涵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詩涵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14萬9900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由周詩涵於99年4月24日16時40分許,在新竹市北區南寮漁港新竹區漁會之ATM處,將其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2萬9900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
 2萬9900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1
周世斌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劉麗鈞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本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78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3日12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周世斌,佯稱周世斌涉嫌人頭帳戶之詐欺犯行,其戶內之存款將予以凍結,要求周世斌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世斌陷於錯誤,於99年4月23日13時40分許,先依詐騙集團指示至郵局提領10萬元,之後再於99年14時57分許,在臺南縣(現改制為臺南市)六甲郵局處,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現金10萬元匯至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編號013-0VF 5M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得逞。
郭國洲陳譽仁
  10萬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2
徐尚銥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溫一正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 月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徐尚銥,佯稱其為博客來網站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徐尚銥於網路購買書籍後,於簽收單上名字簽錯欄位,導致要連續扣款12 個月,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徐尚銥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徐尚銥陷於錯誤,自99年5月4日起至5月5日止,陸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其中1筆係由徐尚銥於99年5月4日20時44分許,將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2萬8826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另1筆則於5月5日1時1分許,由徐尚銥將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存款2萬9900元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另由陳譽仁指示鄭旬汎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000-0000000 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
⑴2萬8826元
⑵2萬9900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3
朱則瑋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溫一正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0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朱則瑋(起訴書誤為朱則璋),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朱則瑋於網路購買書籍時,誤將書款簽單簽成分期付款,必須於當天24時前取消,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朱則瑋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朱則瑋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20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景美郵局」之自動提款機處,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其存款2萬9989元轉帳匯款至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
 2萬9989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4
楊民傑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溫一正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0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民傑,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楊民傑於網路購買書籍時,由於便利商店作業上的疏失,導致付款方式變成12期分期付款,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楊民傑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使楊民傑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21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郵局」之ATM處,依詐騙集團指示先後匯款3筆,其中2筆分別於99年5月4日21時9分、28分許,將其郵局及臺灣銀行之存款8114元、8181元轉帳匯款至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分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000-0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及編號013-0VF5M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
⑴8114元
⑵8181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15
黃陳秀惠
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溫一正於此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由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 月4日2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致毓,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黃致毓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疏失,導致變成分期付款,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楊民傑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使楊民傑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23時25分許,持其母親黃陳秀惠所有郵局金融卡,依詐騙集團指示將45 12元轉帳匯款至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分別至臺中市○區○○路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郭國洲陳譽仁
  4512元
郭國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度易字第2794號(偵查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5307、19482號)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郵局提款卡1張
與本案無涉
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無證據認定已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用之物
 2
空白本票1本
與本案無涉
 3
記帳筆記本1本
同案被告陳易賢所有供登載蒐購人頭帳戶資料
 4
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資料1份
與本案無涉
 5
陳譽仁網路帳號紙條1張
與本案無涉
6-1
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1支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同案被告陳易賢用為刊登蒐購人頭帳戶聯絡使用
6-2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與本案無涉
該搭配行動電話之SIM卡號碼雖經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為不明,惟依據被告陳易賢於偵查中所述,號碼為0000000000,可參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948號卷第34頁。
6-3
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暨門號為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與本案無涉
 7
便條紙1張
同案被告陳易賢登載欲交付人頭帳戶之對象資料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被   告 郭國洲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000
            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譽仁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段000
            號6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雪櫻律師

  被   告 陳易賢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鄭旬汎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耀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陳易賢前於民國93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甫於95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撤銷假釋,因96年間再犯詐欺、恐嚇、傷害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與撤銷假釋之殘刑接續執行,甫於99年1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不知悔改,與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陳俊耀等為下列犯罪行為:
(二)郭國洲(綽號洲董、阿洲、蝦仔、龍蝦,平日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等臺灣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大陸行動電話)、陳譽仁(綽號阿炮、平日使用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加入詐欺集團時間為99年2月農曆年後)、陳易賢(綽號小偉、阿賢、小邱,平日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鄭旬汎(綽號蕃薯、平日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於99年3月間加入詐欺集團)、陳俊耀(綽號阿寶,平日使用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於99年4月間加入詐欺集團),詐欺集團成員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綽號阿東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以郭國洲、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東」之成年男子為首,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臺灣地區陳譽仁等人負責蒐購人頭帳戶並提領詐欺贓款,陳譽仁再分別指示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以刊登廣告等方式蒐購人頭帳戶交予陳譽仁,陳譽仁再將蒐購之人頭帳戶帳號回報郭國洲或阿東,由郭國洲或阿東及其他在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負責向臺灣地區之人民詐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指示被害人匯款進入人頭帳戶後,郭國洲再指示陳譽仁,由陳譽仁或由陳譽仁指示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負責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設備提領贓款,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渠等提領贓款後再由陳譽仁分配予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後,其餘交給郭國洲匯入郭國洲指定之帳戶,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等詐騙集團即以此詐騙方式取得財物,渠等人頭帳戶之來源、詐騙手法、被害人及詐騙金額分別敘述如下:
  1.簡瑞宏所有霧峰郵局帳戶部分(簡瑞宏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陳易賢等於99年4月11日16時前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簡瑞宏所申請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6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何姿儀,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為何姿儀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何姿儀帳戶內扣款,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工作人員,要求何姿儀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何姿儀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1日17時46分許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新台幣(下同)2萬9989元轉帳匯款至簡瑞宏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簡瑞宏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2.李采凌所有台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部分(李采凌帳戶由吳怡震販賣予陳易賢,吳怡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易賢於99年4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至善路與青海路口向吳怡震購買李采凌所申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陳易賢回報陳譽仁帳號,再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4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周妤璇,佯稱其為網路購物網站之賣家,因為周妤璇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周妤璇帳戶內扣款,之後又有人佯稱係台新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要求周妤璇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妤璇陷於錯誤,自99年4月14日19時許,陸續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李采凌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共計4次分別為4萬元、4萬8000元、1萬2000元、2萬1000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吳怡震所提供之李采凌所有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3.王宏棋所有中華郵政圳堵郵局帳戶部分(王宏棋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易賢於不詳時日,向王宏棋購買王宏棋所申請中華郵政圳堵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陳易賢回報陳譽仁帳號,再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3月3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曾建穎,佯稱其為雅虎奇摩網路網站之會計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曾建穎帳戶內扣款,必須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曾建穎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曾建穎陷於錯誤,自99年3月30日起,陸續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共6筆,其中1筆2萬9989元匯款至王宏棋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王宏棋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4.陳茂春所有中華郵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部分(陳茂春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1)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3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余秀蘭,佯稱其為縣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科人員,因為之前有人盜用余秀蘭國民身分證申請低收入戶,之後又有人佯稱係刑警李志明要求余秀蘭配合辦案,並有人自稱係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俊傑,指示余秀蘭必須將帳戶內的存款匯入指定之帳戶,使余秀蘭陷於錯誤,自99年4月15日起陸續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共3筆,其中1筆10萬元匯款至陳茂春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2)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8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余少萍,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余少萍帳戶內扣款,必須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余少萍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余少萍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8日,至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提款機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陳茂春所有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1筆2萬9989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鄭旬汎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3)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賴沂君,佯稱其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賣家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轉帳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賴沂君帳戶內扣款,必須至自動提款機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賴沂君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賴沂君陷於錯誤,於99年4月18日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陳茂春所有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1筆5998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鄭旬汎以陳茂春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5.康智捷所有永豐銀行淡水分行帳戶部分(康智捷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郭國洲、陳譽仁、陳俊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康智捷所申請永豐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1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美凰,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人員,因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操作錯誤,變成每個月要從黃美凰帳戶內扣款,必須取消,之後又有人佯稱係郵局人員,要求黃美凰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黃美凰陷於錯誤,自99年5月5日20時許起,至5月6日2時許止,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5萬6800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於5月6日凌晨2時許,至臺北市○○市○○路000號新光銀行之自動提款機操作後,將其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康智捷所有永豐銀行淡水分行帳戶2萬6900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俊耀以康智捷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7-11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6.樓紹白所有臺中二信銀行中和分行帳戶部分(樓紹白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樓紹白所申請臺中二信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等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5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舒玲,佯稱其為臺中執行處書記官李建德,因為陳舒玲之帳號遭冒用洗錢,必須凍結帳戶,陳舒玲必須將帳戶內之存款領出,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否則將會凍結帳戶,使陳舒玲陷於錯誤,自99年5月5日10時30分許,先至自動提款機提領10萬元,之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1筆10萬元至指定之樓紹白所有臺中二信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內,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後,再由陳譽仁指示鄭旬汎以樓紹白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銀行五權分社內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7.劉麗均所有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部分(劉麗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1)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4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彥彰,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人員,因為之前陳彥彰購物付款方式有誤,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彥彰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陳彥彰陷於錯誤,自99年4月24日起,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5萬8246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由陳彥彰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2萬9123元,另1筆係由陳彥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2萬9123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2)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4日14時許撥打電話予周詩涵,佯稱其為金石堂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周詩涵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導致付款方式變成分期付款,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永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周詩涵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詩涵陷於錯誤,自99年4月24日起,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2筆共14萬9900元至指定之帳戶,其中1筆係由周詩涵由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2萬9900元,陳譽仁隨即指示陳易賢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3)郭國洲、陳譽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4月23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周世斌,佯稱其為警員,以周世斌涉嫌人頭詐欺,有另一位法務部執行長會與周世斌聯絡,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法務部執行長林明榕,以周世斌涉嫌2家銀行之人頭帳戶,周世斌帳戶內之存款將予以凍結,要求周世斌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周世斌陷於錯誤,於99年4月23日依詐騙集團指示至郵局提領10萬元,之後至六甲郵局匯款1筆10萬元至指定之劉麗均所有上開郵局帳戶,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劉麗均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編號013-0VF5M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得逞。
  8.溫一正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部分(溫一正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1)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徐尚銥,佯稱其為博客來網站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徐尚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誤,變成連續扣款12個月,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徐尚銥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徐尚銥陷於錯誤,自99年5月4日起至5月5日止,陸續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其中2筆共5萬8726元至指定之溫一正上開帳戶,其中1筆係由徐尚銥自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2萬8826元,另1筆於5月5日係由徐尚銥自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溫一正所有上開銀行帳戶2萬9900元,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另由陳譽仁指示鄭旬汎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000-000 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2)郭國洲、陳譽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朱則璋,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朱則璋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誤,變成分期付款,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朱則璋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朱則璋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其中1筆2萬9989元至指定之溫一正上開帳戶,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至臺中市○○路0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3)郭國洲、陳譽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楊民傑,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楊民傑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誤,變成分期付款,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楊民傑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楊民傑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21時許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3筆,其中2筆分別為8114元、8181元至指定之溫一正上開帳戶,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分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編號000-0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及編號013-0VF5M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
 (4)郭國洲、陳譽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陳譽仁於不詳時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後,由陳譽仁回報郭國洲及在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5月4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黃致毓,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因為之前黃致毓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誤,變成分期付款,必須馬上至自動提款機辦理,之後詐欺集團成員又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楊民傑至自動提款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使楊民傑陷於錯誤,於99年5月4日某時,持其母親黃陳秀惠所有郵局金融卡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1筆4512元至指定之溫一正上開帳戶,郭國洲隨即指示陳譽仁以溫一正所申請之金融卡及密碼分別至臺中市○區○○路00號編號000-0000號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
(三)嗣於99年6月30日11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陳易賢之臺中市市○路00號住處,搜索扣得陳易賢所持有郵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空白本票1本、記帳筆記本1本、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資料1份、陳譽仁網路帳號紙條1張、行動電話3支(含SIM卡3張,其中2支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便條紙1張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三組、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等專案小組暨何姿儀、周書璇、曾建穎、余秀蘭、余少萍、賴沂君、黃美凰、陳舒玲、周世斌、陳彥彰、周詩涵、徐尚銥、朱則璋、楊民傑、黃陳秀惠等訴請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郭國洲之拘票影本及入出境資料
被告郭國洲於99年5月間已逃逸出境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2
被告陳易賢之供述及證述(警詢及偵訊筆錄)(99年6月30日)
1.詐欺集團共犯有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陳俊耀阿東之事實。
2.負責刊登廣告蒐購帳戶並提領詐騙贓款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卷
 3
報紙廣告單影本2紙
陳易賢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刊登廣告蒐購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
 4
蒐證照片10張
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等犯意聯絡而聚會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
 5
陳易賢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照片14張
陳易賢確實負責提領贓款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
6
便條紙1張(載有阿炮陳譽仁、蝦子郭國洲等電話、帳號資料)
郭國洲、陳譽仁與陳易賢等為共犯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5307號
7
被告陳譽仁之供述及證述(偵訊筆錄99年7月20日)
1.詐騙集團共犯有郭國洲、陳俊耀、鄭旬汎、陳易賢、阿東之事實。
2.陳譽仁負責指示鄭旬汎、陳易賢、陳俊耀等提領贓款之事實。
3.陳譽仁自己亦負責提領贓款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8
被告鄭旬汎仁之供述及證述(偵訊筆錄99年7月20日)
1.詐騙集團共犯有郭國洲、陳俊耀、陳譽仁、陳易賢、阿東之事實。
2.鄭旬汎負責提領贓款及收受含有金融卡及密碼之包裹之事實
3.接受陳譽仁指示持陳茂春、樓紹白、溫一正之金融卡提領贓款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9
被告陳俊耀之供述(偵訊筆錄99年7月20日)
1.詐騙集團共犯有郭國洲、鄭旬汎、陳譽仁、陳易賢、阿東之事實。
2.陳俊耀負責提領贓款及收受含有金融卡及密碼之包裹之事實。
3.接受陳譽仁指示持康智捷之金融卡提領贓款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10
人頭帳戶簡瑞宏之供述(99年6月25日)
與劉守樺共同販賣簡瑞宏所有霧峰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11
另案被告劉守樺之供述(99年7月20日)
與簡瑞宏共同販賣簡瑞宏所有霧峰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12
證人李采凌之供述(99年6月25日)
李采凌所有台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遭前夫吳怡震販賣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13
吳怡震之供述及證述(99年7月22日)
竊取李采凌等財物並販賣李采凌之帳戶予陳易賢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
14
何姿儀、周書璇、曾建穎、余秀蘭、余少萍、賴沂君、黃美凰、陳舒玲、周世斌、陳彥彰、周詩涵、徐尚銥、朱則璋、楊民傑、黃陳秀惠等警詢筆錄、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記錄表等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118-211頁
15
簡瑞宏所申請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何姿儀匯款進入簡瑞宏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12-218頁
16
李采凌所申請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周妤璇匯款進入李采凌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19-224頁
17
王宏棋所申請中華郵政圳堵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曾建穎等人匯款進入王宏棋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25-237頁
18
陳茂春所申請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余秀蘭、余少萍、賴沂君等人匯款進入陳茂春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38-247頁
19
康智捷所申請永豐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黃美凰匯款進入康智捷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48-254頁
20
樓紹白所申請臺中二信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陳舒玲等人匯款進入樓紹白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55-261頁
21
劉麗均所申請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局號:0000
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周世斌、陳彥彰、周詩涵等人匯款進入劉麗均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62-270頁
22
溫一正所申請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被害人徐尚銥、朱則偉、楊民傑、黃陳秀惠等人匯款進入溫一正帳戶之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警卷第271-279頁
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影本及卷內通訊監察藝文
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鄭旬汎、陳俊耀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全部犯罪事實
99年度偵字第19482號、15307號卷內所附譯文
二、論罪法條:
  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52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參,合先敘明。
(一)犯罪事實(二)1.(1)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二)犯罪事實(二)2.(1)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犯罪事實(二)3.(1)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四)是犯罪事實(二)4.(1)被害人余秀蘭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4.(2)被害人余少萍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
   事實(二)4.(3)被害人賴沂君部分:核被告郭國洲、
   陳譽仁、鄭旬汎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渠等向不同被害人詐騙之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五)犯罪事實(二)5.(1)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俊耀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俊耀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六)犯罪事實(二)6.(1)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七)犯罪事實(二)7.(1)被害人陳彥彰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7.(2)被害人周詩涵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陳易賢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7.(3)被害人周世斌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渠等向不同被害人詐騙之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八)犯罪事實(二)8.(1)被害人徐尚銥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鄭旬汎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8.(2)被害人朱則偉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8.(3)被害人楊民傑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是犯罪事實(二)8.(4)被害人黃陳秀惠部分:核被告郭國洲、陳譽仁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郭國洲、陳譽仁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涉犯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渠等向不同被害人詐騙之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九)被告陳易賢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十)另移送意旨關於被害人周宜君、蘇瑋婷遭詐騙匯款至王宏祺所有上開帳戶;被害人蔡宇倉遭詐騙匯款至陳茂春所有上開帳戶;被害人劉俊玲、莊方印、戴宏璋、楊明勳遭詐騙匯款至樓紹白所有上開帳戶;被害人王皓云遭詐騙匯款至溫一正所有上開帳戶部分,因為專案小組尚未取得被害人筆錄,嗣上開被害人等筆錄清查完畢後,再以另案追加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檢察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耀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