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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晉德
被 告 曾智傑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津
被 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本件
不得
抗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