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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附民字第 4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臺中市農會
法定
代理人
魏敏昭
被 告 張家宥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970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