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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113年度執字5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別在民國110年6月、111年11月至12月、112年1月至2月,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無意見等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2次)、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5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1月11日(2次)、112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67號、112年度偵字第354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03號、193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8月16日
113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2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02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8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7日、111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58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5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3589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76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