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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5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確定判決」之「案號」欄
112年訴字第335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