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546號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1356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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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最後 事實審」之「案號」欄、「確定判決」之「案號」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