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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號、113年度執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勝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彥勝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兼衡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竊盜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在民國110年11至12月間、000年0月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7日
111年1月14日
11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29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7號
111年度簡字第346號
111年度易字6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7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7號
111年度簡字第346號
111年度易字6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4月16日
111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5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08號
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號
編號1至4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