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