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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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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8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
112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