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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遨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遨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遨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遨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參酌受刑人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19、37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