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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宗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4號、113年度執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宗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宗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民國113年1月24日送達)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23時11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112年1月12日18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112年7月25日12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
最後事實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5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4號
編號1至2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