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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前開3罪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另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3罪,尚屬單純,考量此部分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可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甚為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式陳述意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06/29
111/07/11
112/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2/02/24
112/07/11
112/1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8/21
113/01/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