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孟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孟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孟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竊盜及毀損等案件之犯罪類型、情節,及於112年5月29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犯罪時間,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函詢未回覆)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共2罪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30623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32701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327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
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
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76號
112年度簡字
第12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361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拘役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