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陽丞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130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陽丞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陽丞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陽丞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則經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3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3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請依法處理」,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陽丞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有期徒刑2月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30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5、41325、41326、41327、417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40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4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5號(編號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06號、113年度執緝字第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