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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聿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聿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聿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就併科罰金刑部分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就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各罪,就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千元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並不在檢察官之聲請範圍內,故本院無從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
110年10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
109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2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空白)
(空白)
(空白)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99號(編號3、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空白)
(空白)
(空白)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99號(編號3、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6號
編號5、6,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