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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3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②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6日
①109年3月13日
②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2號

 編     號
     3
 罪     名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