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雄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智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
法益、
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
態樣等情狀,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