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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妨害秩序
(以下空白)
宣告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2年0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9日)
113年01月0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531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