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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建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建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建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受刑人於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並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376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案件所科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意旨並未請求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爰僅就前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依前開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洪建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占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01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2月14日
前某時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3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89、18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90、1892號、111年度偵字第485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23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08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2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04日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6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70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05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