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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奇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毀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3月
犯罪日期
111/04/10
111/05/05
111/05/09
均112/04/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63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3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易字第1965號
判決日期
112/08/22
112/09/06
112/09/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48號
112年度易字第1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9
112/10/03
112/10/24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0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5/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8號


判決日期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14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