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愛寧
具 保 人 林愛華
上列
具保人因
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愛寧(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林愛華(下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可知該條沒入保證金之
適用,以被告(包括受刑人)已逃匿為必要,若未能確定被告已逃匿,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又所謂「逃匿」,應係指被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含到案),且具保人亦無法通知、督促或協同其到庭,復
拘提無著之情形;蓋如未合法傳喚,被告本即無到庭之義務,自無構成逃匿之可能,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羈字第431號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認定受刑人所為成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等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150,000元;案經受刑人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撤銷原判決,認定受刑人所為仍構成犯罪,並科以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150,000元;再經受刑人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經具保人簽署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本院108年刑保字第19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
㈡再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
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傳喚其應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到案接受執行,對其住所
送達之該執行
傳票,並於112年10月6日送達予其本人,已生合法送達送達效力,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等節,有受刑人之個人戶役政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檢察官
拘票、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存卷
可稽。另聲請人同時依具保人
斯時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於112年10月25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而此通知
乃由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即受刑人收受
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3日中檢介矩112執9787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附卷足參,形式上似已合法送達予具保人。惟聲請人前以受刑人未於112年10月25日到案接受執行、已經逃匿為由,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後,由本院以聲請人未於具保人之通知上註記「不能由受刑人代收」之文字,為避免受刑人有意逃匿而與具保人利害衝突之情形,宜再向具保人為通知,使具保人有履行其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理由,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等節,亦有本院
112年度聲字第3877號裁定在卷可徵。 ㈢聲請人固依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877號裁定意旨再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3年1月31日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沒入前揭保證金,而該通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3年1月19日寄存送達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安派出所,然聲請人未再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月31日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中檢介矩112執9788、9787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
足按。由於聲請人通知具保人通知及帶同受刑人到案的時間,已經聲請人於該通知上載明為「113年1月31日」,與前揭「112年10月25日」有所不同,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再次傳喚使受刑人知悉其有於「113年1月31日」到案接受執行之義務,並以受刑人有無遵期到案作為判斷其有無規避刑事責任而屬「已逃匿」之依據。
職此,於未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月31日」到案之情況下,受刑人自無於該日到案義務。縱具保人受合法通知,其亦無督促受刑人於指定日期到案之可能及責任,而受刑人要無構成逃匿之可能。綜上,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