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宥騰
具 保 人 楊宦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宦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具保人因
受刑人楊宥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宥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楊宦埕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經
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
拘提未獲,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
羈押中
等情,有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
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
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113年1月22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02222號無法拘提到案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
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