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益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聲請意旨編號7之犯罪日期「110/05/13前不詳時間」應補充更正為「110年4月9日17時至110年5月13日10時前不詳時間」;編號8之犯罪日期「110/04/14至110年4月底」應補充更正為「110年4月14日至110年5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
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李宗益所犯如附表所示12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
可稽。又
本件附表編號1、4、5、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6、7、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5月+7月(共2罪)+8月+5月+6月+8月+7月+7月+6月+9月(共2罪)】,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2月)。
四、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李宗益所犯上開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4所犯,均為竊盜罪,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僅2日,而附表編號2、3、7、9部分則為侵占罪,另附表編號5、6則為詐欺罪,侵占及詐欺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7月等總體情狀,併參酌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之意見欄位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之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2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72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5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255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5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8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4月9日17時至110年5月13日10時前不詳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3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9號(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