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岑慧
受 刑 人 李婕語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具保人黃岑慧因受刑人李婕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
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受刑人業已獲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
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罪刑,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2417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依法
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檢察官依法
拘提無著
等情,有各該
送達證書、
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
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
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