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建豪
受 刑 人 周宏瑋
上列
具保人因
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建豪因受刑人周宏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周宏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繳納後
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稽。
嗣受刑人經
聲請人合法
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
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及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
送達證書3份
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