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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建豪


受  刑  人  周宏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建豪因受刑人周宏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周宏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及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