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煌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晉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煌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煌惟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晉與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7號、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第290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改處有期徒刑9月,又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執行。彰化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該等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囑託彰化地檢署執行之函件、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