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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定。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及公然猥褻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參,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示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亦不得重於120日。考量被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為竊盜及公然猥褻罪,竊盜部分犯罪型態類似,但與公然猥褻部分相異,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部分,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公然猥褻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2次)、
拘役5日、
拘役4日、
拘役3日(5次)、
拘役14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4月5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16日(2次)、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21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6日、
112年4月中旬某日
112年3月12日
112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0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4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4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4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4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78號,應執行拘役60日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4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