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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緯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113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緯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緯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3日(2次)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73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0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109年度金上訴
第1542、1550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3日
109年12月22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542、1550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3日
110年2月23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174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74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