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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名揚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名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名揚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