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登元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登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
可憑,故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