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庭竹



上列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庭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庭竹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