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樺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賴建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3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