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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元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元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李元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4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