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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冠輯
上列 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冠輯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 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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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