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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冠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冠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冠輯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