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宇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冠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