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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泊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泊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泊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59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