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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信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4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