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洪偉倫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偉倫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