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倫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
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逾期不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偉倫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