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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35號、第2038號、第2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
    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
    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
    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
    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
    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
    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
    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須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
    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被告卓嘉偉詐欺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6時30分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1日中檢介孔(存)112偵緝2035字第113901246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及手寫收狀時間可稽;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案件,業於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此有該案件之審判筆錄附卷可參,是檢察官於該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顯已違反起訴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03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03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2045號
  被   告 卓嘉偉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風股)以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審理之案件(本署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020號提起公訴)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嘉偉明知其並無繳清款項取得飯店入住之資格,亦無為他人代訂房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前某時許,於臉書旅宿交流社團發文轉讓飯店訂位或代訂房間,如附表1、2、3所示之人瀏覽貼文後與卓嘉偉聯繫,卓嘉偉佯稱須匯款作為轉讓或訂房之價金,致如附表1、2、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㈠於如附表1、3所示時間,依卓嘉偉指示,將如附表1、3所示金額匯入卓嘉偉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付)註冊會員編號後,取得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產生之如附表1、3所示之虛擬帳戶,再由卓嘉偉將部分款項匯入陳詠睿、黃昱瑋、黃○暄所有,而由卓嘉偉使用中之郵局帳戶。
  ㈡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依卓嘉偉指示,將如附表2所示金額匯入卓嘉偉向王菁洵所商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遭卓嘉偉提領。
    嗣經如附表1、2、3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驚覺遭詐騙,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1、2、3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1、2、3所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嘉偉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在橘子支行動支付公司申請會員之事實。
⑵辯稱幫王菁洵在網路上po訂房間的文,並留被告的虛擬帳戶、王菁洵的虛擬帳戶,有人匯錢進來訂房間後,被告可以抽成之事實。
2
如附表1、2、3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1、2、3所示之人被詐騙,並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1、2、3所示帳戶之事實。
3
證人王菁洵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證人王菁洵將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借給被告之事實。
⑵證明證人王菁洵亦將其子陳詠睿之帳戶借給被告之事實。
4
證人陳詠睿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陳詠睿之郵局帳戶由其母親王菁洵保管,至於王菁洵如何使用其郵局帳戶,其並不知情之事實。
5
證人黃昱瑋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證人黃昱瑋將其郵局帳戶,及其女黃○暄之郵局帳戶提款卡,均借給被告使用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匯入證人黃昱瑋郵局帳戶之款項,是為清償欠款,而該筆款項由證人黃昱瑋自行以台灣PAY轉出之事實。
6
被告之橘子支付會員基本資料、會員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向橘子支付註冊會員之事實。
7
證人陳詠睿、黃昱瑋、黃○暄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將如附表1、3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部分匯入證人陳詠睿、黃昱瑋、黃○暄所有郵局帳戶之事實。
8
證人王菁洵之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2所示時間,有如附表2所示款項匯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之加重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5罪,犯意互殊,行為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察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至虛擬帳戶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報告機關
案號
1
吳芳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轉讓飯店之訊息,惟須先匯款,致告訴人吳芳茹誤信為真,以通訊軟體LINE訂購,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2038號
(111年度偵字第50408號)
2
郭泓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轉讓飯店之訊息,惟須先匯款,致告訴人郭泓毅誤信為真,以通訊軟體LINE訂購,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4日晚間7時6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元
111年7月7日中午12時55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至王菁洵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報告機關
案號
1
朱瑋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可以優惠價格代訂飯店之訊息,致告訴人朱瑋婷誤信為真,訂購後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18日晚間11時30分
台新銀行帳戶
900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204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329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
台新銀行帳戶
1,800元
2
高瑄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1日上午11時57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可以優惠價格代訂飯店之訊息,致被害人高瑄珮誤信為真,訂購後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7月31日上午11時57分
國泰世華帳戶
6,500元

附表3:
編號
被害人
是否
提告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報告機關
案號
1
林宙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強」,向告訴人林宙禧佯稱有飯店房間可轉讓,惟須先匯款等語。
111年7月5日
晚間6時54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6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2035號
(112年度偵字第33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