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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進


選任辯護人  黃欣安律師
被      告  王義德


選任辯護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蕭治安



選任辯護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邱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996、26274、28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柒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證據眾多,致使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