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竣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潘政嘉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273、22833、23330、24682、26417、31099、33199、37479、38400、38854、46220號、113年度偵字第20408、2253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清竣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政嘉犯如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清竣、潘政嘉分別與李杰翔(另經本院
通緝)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分別由許清竣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依序稱許清竣中信帳戶、許清竣合庫帳戶、許清竣國泰帳戶)、潘政嘉提供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依序稱潘政嘉國泰帳戶、潘政嘉上海帳戶)予李杰翔
,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帳戶。
再由李杰翔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證明有3人以上及許清竣、潘政嘉對此知悉或可預見)於附表ㄧ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ㄧ之方式,對附表ㄧ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ㄧ所示時間,匯款附表ㄧ所示金額至附表ㄧ所示之帳戶後,再輾轉匯入上開許清竣、潘政嘉申設之帳戶內
。許清竣、潘政嘉復分別依李杰翔之指示,提領如附表ㄧ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將之交予李杰翔,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許清竣、潘政嘉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
證人即
告訴人
吳心瑜、林國賢、張琁茹、林勇辰、蔡達緯、許智翔、董貫程、陳乙萱、彭佳華、陳瑞芬、劉靜儀、證人即
另案被告楊琇如、楊賢傑、黃中彥、青德源、劉慧芬、謝榮涔、曹景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⒈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前述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
宣告刑限制。
⒉就減輕其刑規定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並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⒊查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被告許清竣於偵查中、113年9月11日及同年11月15日
準備程序中均否認
犯行、於114年7月4日準備程序中始坦認犯行,被告潘政嘉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審理中始坦認犯行,是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整體適用上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規定對於被告2人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上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規定。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2人供稱本案其等始終僅與李杰翔一人聯繫,且被告2人
彼此互不認識(見本院卷三第108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2人知悉或可預見本案尚有其他詐欺共同
正犯,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2人可能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罪名(本院卷三第87頁),已無礙被告2人
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
起訴法條。
㈢被告許清竣
與李杰翔就附表一編號1至7、9、10之犯行、被告潘政嘉與李杰翔就附表一編號8、11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2人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審判中坦承犯行,均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
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須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惟查,被告2人所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非重,且依被告2人本案犯罪情節、行為情狀及犯罪動機,在客觀上實無顯可憫恕,而有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被告2人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㈧爰
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分別交付上開帳戶資料予李杰翔,復依李杰翔指示提領其等各該帳戶內款項,並將之交付予李杰翔,增加政府
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而助長原已猖獗之詐欺歪風,所為實應予非難;復斟酌被告2人於本案所分擔之行為、各次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以及被告2人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被告許清竣業與
告訴人吳心瑜、林國賢、林勇辰達成和解、與告訴人彭佳華、陳瑞芬達成調解,並就告訴人
吳心瑜、林國賢、林勇辰、陳瑞芬部分均已賠償完畢,就告訴人彭佳華部分尚未賠償,被告潘政嘉業與告訴人陳乙萱、劉靜儀達成調解,且均已賠償完畢
等情(見本院卷二第77至78、203至205、367至369頁;卷三第123至139、143頁)
;兼衡被告2人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109至110頁),就被告許清竣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0所示之刑,就被告潘政嘉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2人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被告許清竣固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許清竣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審金訴字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許清竣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得以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四、沒收部分:
㈠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之上開規定。惟查,告訴人11人因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均分別經被告2人提領後轉交予李杰翔,已非屬被告2人所持有,是若再就被告2人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被告許清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未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8頁),且卷內尚乏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許清竣因此實際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其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尚不生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被告潘政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就本案2次犯行各取得報酬75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堪認被告潘政嘉本案2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各為750元,且被告潘政嘉已自動繳交而扣案,有本院收據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1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潘政嘉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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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35分許,透過蝦皮賣場訊息聯繫告訴人吳心瑜,佯稱未完成蝦皮賣場金流簽署,須其配合匯款以解鎖蝦皮帳號權限等語,致告訴人吳心瑜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7月20日下午5時52分許,匯款2萬125元至謝榮涔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1萬9900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111年7月20日晚上9時9分許,地點不詳,提領12萬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日晚上9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國賢,佯稱帳戶將自動扣款,須其配合匯款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林國賢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6月18日晚上10時9分許,匯款2萬2010元(含手續費15元)至楊賢傑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許清竣國泰帳戶。 | | | 111年6月18日晚上10時24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0萬元、6萬8000元、3萬元;111年6月19日凌晨0時57分許,地點不詳,轉帳33萬5000元至其他帳戶。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下午1時許,透過 旋轉拍賣網站聯繫告訴人張琁茹,佯稱其旋轉拍賣須驗證等語,致告訴人張琁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8月8日下午1時1分許,匯款2萬5123元至黃中彥之簡單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2萬4999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111年8月8日下午1時23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0萬元、1萬5000元;111年8月9日晚上7時13分許不詳,提領5000元。 |
| | | 111年8月8日下午1時14分許,匯款3萬6983元至青德源之橘子支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3萬6968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晚上8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林勇辰,佯稱誤設為付費會員,須其配合匯款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林勇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8月26日晚上9時5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劉慧芬之簡單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3萬9970元至劉慧芬之橘子支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自該帳戶轉帳4萬9999元、2萬4900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111年8月27日凌晨1時50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2萬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透過亞馬遜線上遊戲 交易平台聯繫告訴人蔡達緯,佯稱其買家匯款操作錯誤、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告訴人蔡達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7月20日晚上6時4分、同日晚上6時6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元至陳信宏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3萬645元至許清竣合庫帳戶。 | | | 111年7月20日晚上6時6分後某時,地點不詳,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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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晚上9時56分許,透過LINE聯繫告訴人許智翔,佯稱可為其辦理貸款、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告訴人許智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6月20日下午12時29分許、同日下午1時48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1萬元至蔡育霖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分別轉帳1萬元(含手續費15元)、2萬元(含手續費15元)至許清竣國泰帳戶。 | | | 111年6月20日下午12時43分許,地點不詳,轉帳5萬500元至許清竣合庫帳戶;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14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2萬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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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晚上9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董貫程,佯稱將取消飯店訂單費用,須其配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董貫程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8月7日晚上10時14分許、同日晚上10時15分許、同日晚上10時30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3元、2萬4123元、7072元至楊琇如之橘子支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該帳戶分別轉帳4萬9983元、2萬4123元、7072元至許清竣合庫帳戶。 | | | 111年8月7日晚上11時31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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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9日下午5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乙萱,佯稱誤設為批發商,須其配合匯款以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陳乙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6月29日晚上6時32分許、同日晚上6時36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1元、4萬9987元至李孟龍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分別轉帳4萬9966元、4萬6492元、3465元至潘政嘉國泰帳戶。 | | | 111年6月29日晚上6時37分許,地點不詳,轉帳7345元至其他帳戶;同日晚上9時11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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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9日晚上8時許,透過LINE聯繫告訴人彭佳華,佯稱可為其辦理貸款、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告訴人彭佳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6月21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有代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分別轉帳2萬2145元、2萬7828元至許清竣國泰帳戶 | | | 111年6月21日晚上6時2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全聯福利中心,分別提領9萬100元、9萬7000元;同日晚上7時57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大豐路萊爾富超商,分別提領1萬5000元、8萬7800元。 |
| | | 同日晚上7時8分許,匯款5萬元至葉承峰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4萬9985元至許清竣國泰帳戶。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晚上6時30分許,傳送衛生局補貼之詐騙簡訊予告訴人陳瑞芬,致告訴人陳瑞芬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填寫資料,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匯款。 | 111年8月28日晚上7時3分許,匯款4萬9999元至黃朴祥之橘子支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轉帳1萬5180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111年8月28日晚上10時36分許,地點不詳,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 |
| | | 111年8月28日晚上7時3分許、同日晚上7時7分許,分別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陳瑞芬之街口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該帳戶分別轉帳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張賢順之橘子支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復自該帳戶轉帳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許清竣中信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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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1日上午11時27分前某時起,透過LINE邀約告訴人劉靜儀在「shopping mall」網站賺取佣金,致告訴人劉靜儀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111年7月1日下午12時50分許、同日下午12時5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曹景翔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自該帳戶分別轉帳4萬9999元、4萬9971元至潘政嘉上海帳戶。 | | | 111年7月1日下午3時7分許,地點不詳,提領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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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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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潘政嘉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清竣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潘政嘉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 |
附件:
一、基隆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229915號偵查卷宗
1.告訴人【劉靜儀】報案相關資料:
(1)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13至17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網頁擷圖(第18至2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0至41頁)
(4)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2至50頁)
2.【曹景翔】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手機發送簡訊、IP地位址查詢(第51至5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第61至62頁)
二、臺南檢刑事112年度他字第7460卷
1.告訴人劉靜儀112年11月3日刑事
再議聲請狀(第5至6頁)
2.臺南高分檢112上聲議2069處分書(第9至12頁)
3.【潘政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第31至33頁)
三、新北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1566卷
1.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9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2080067號函檢附:
【楊琇如】橘子支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驗證時間(第23頁)
2.告訴人【董貫程】報案相關資料:
(1)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聯記錄、OT第密碼發送簡訊擷圖(第25至2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至28頁)
3.【楊琇如】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7至41頁)
4.【楊琇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7至52頁)
5.【董貫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53至56頁)
6.【董貫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61至64頁)
7.【許清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1至75頁)
8.【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第89至90頁)
9.新北地檢112偵1566
不起訴處分書(第97至99頁)
四、臺中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22273卷
1.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13頁)
2.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第23頁)
3.【許清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27至39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1頁)
5.【謝榮涔】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3至45頁)
6.告訴人【吳心瑜】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至4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至57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9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1頁)
(5)陳報單(第63頁)
(6)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聯記錄、對話紀錄擷圖(第65至73頁)
7.【李杰翔】iPhone 14 Pro Max手機擷圖:
通訊軟體LINE【許清竣Nathan】對話紀錄擷圖(第117至157頁)
8.另案扣案筆記型電腦擷圖:
通訊軟體LINE【Jay】對話紀錄擷圖(第159至198頁)
五、臺中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22833卷
1.【許清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銀/語音密碼狀態及異動紀錄、金融卡資料查詢(第24至46頁)
2.【楊賢傑】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手機發送簡訊、IP位址查詢(第55至65頁)
3.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驗證、申辦帳號說明文、擷圖(第67至71頁)
4.IP位址查詢(第73至81頁)
5.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83頁)
6.告訴人【林國賢】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至93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5至97頁)
(3)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9至101頁)
(4)存摺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擷圖(第103至105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07頁)
(6)行銷合作備忘錄﹐身分證件、承諾書(第109至117頁)
六、臺中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23330卷
1.另案被告【青德源】庭呈相關資料:
存摺封面影本(第33至35頁)
2.告訴人【張琁茹】報案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7至49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1至53頁)
(5)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5至69頁)
(6)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71頁)
3.【黃中彥】簡單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3至75頁)
4.【青德源】橘子支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驗證時間(第77頁)
5.【許清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83至86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第87至92頁)
七、臺中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24682卷
1.【許清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9至52頁)
2.另案被告【劉慧芬】相關資料:
ezPay簡單支付電子支付身分證字號查詢帳號(第63頁)
3.告訴人【林勇辰】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5至66頁、第95頁)
(2)陳報單(第75頁)
(3)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81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83至89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91至93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7至99頁、第105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1至103頁、第107至115頁)
(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7頁)
(9)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9頁)
4.【劉慧芬】ezPay簡單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67至69頁)
5.【劉慧芬】橘子支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71至73頁)
八、臺中檢刑事112年度偵字第26417卷
1.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39頁)
2.【謝榮涔】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41至45頁)
3.【陳信宏】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手機發送簡訊、I第位址查詢(第47至53頁)
4.【許清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83至91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第117至119頁)
6.告訴人【蔡達緯】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1至122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3至126頁)
(3)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127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29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31頁)
九、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294卷
1.另案被告【曹景翔】庭呈資料:
存摺、金融卡翻拍照片(第25至31頁)
2.臺南地檢112偵28294
不起訴處分書(第35至36頁)
十、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99卷
1.【蔡育霖】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23至25頁)
2.【許清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IP位址查詢(第29至48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第49至50頁)
4.告訴人【許智翔】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7至58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9至66頁)
(3)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第67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9頁)
(5)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網頁擷圖(第71至92頁)
十一、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479卷
1.告訴人【陳乙萱】報案相關資料:
(1)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第21頁)
(2)陳報單(第21-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6至27頁)
(6)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頁)
(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1頁)
(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2頁)
(9)通聯記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34至37頁)
2.【李孟龍】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簡訊驗證碼、綁定帳戶、IP位址查詢(第41至49頁)
3.【潘政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57至61頁)
4.【潘政嘉】USDT交易明細(第63頁)
十二、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400卷
1.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第17頁)
2.告訴人【彭佳華】報案相關資料:
(1)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27頁)
(2)網頁擷圖(第57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帳戶解凍書(第81至9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9頁)
(5)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1頁、第105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3頁、第107頁)
3.【陳有代】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29至33頁)
4.【葉承峰】一卡通MONEY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35至39頁)
5.【許清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IP位址查詢(第49至56頁)
6.通訊軟體LINE【許清竣Nathan】對話紀錄擷圖(第59頁)
7.【許清竣】提款監視器影像擷圖:
(1)於111年6月21日18時2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全聯福利中心神岡中山門市】提領9萬100元(第61頁)
(2)於111年6月21日19時23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全聯福利中心神岡中山門市】提領9萬7,000元(第63頁)
(3)於111年6月21日19時57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萊爾富便利商店豐原豐社店】提領1萬5,000元(第65頁)
(4)於111年6月21日20時58分許,在【臺中市大甲區萊爾富便利商店甲旺店】提領8萬7,800元(第67頁)
(5)於111年6月22日12時19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萊爾富便利商店和美黃蓉店】提領10萬元(第69頁)
(6)於111年6月22日12時20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萊爾富便利商店和美黃蓉店】提領3萬元(第71頁)
(7)於111年6月22日16時44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全聯福利中心神岡中山門市】提領10萬元(第73頁)
(8)於111年6月22日16時46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全聯福利中心神岡中山門市】提領1萬9,000元(第75頁)
(9)於111年6月22日17時47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河南門市】提領8萬1,000元(第77頁)
(10)於111年6月23日0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全家便利商店台中五權西店】提領10萬元(第79頁)
十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854卷
1.人頭帳戶一覽表(第15至17頁)
2.【黃朴祥】橘子支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29至33頁)
3.告訴人【陳瑞芬】報案相關資料:
(1)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5至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至92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93至98頁)
(4)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99至105頁)
(5)簡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第107至111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13頁)
(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5頁)
4.【張賢順】橘子支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綁定帳戶(第39至43頁)
5.【許清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7至81頁)
十四、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220卷
1.【潘政嘉】USDT交易紀錄擷圖(第24頁)
2.【潘政嘉】USDT錢包地址查詢(第97至100頁)
十五、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22539卷
1.臺中地檢112偵5714等
起訴書(第27至63頁)
十六、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5卷一
1.被告潘政嘉113年7月31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移付調解狀檢附:
(1)被證一:本院112金訴593判決(第79至93頁)
(2)被證二:本院113金訴124判決(第95至103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3年8月26日合金朝馬字第1130002472號函檢附:
【許清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第123至1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3年9月11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906031號函檢附:(第269頁)
113年9月10日職務報告(第271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0月6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79959號函檢附:(第293頁)
(1)113年10月2日職務報告(第29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9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51325號函(第297頁)
5.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9月12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130007773號函檢附:(第301頁)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224839073124號函(第303頁)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05至308頁)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3年9月10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373060500號函(第311頁)
7.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13年9月17日信警偵字第1130032412號函檢附:(第315頁)
(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20019233B號函(第31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5269號函(第319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9月3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90745號函(第323頁)
9.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9月27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30416240號函(第327頁)
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10月25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52575號函檢附:(第331頁)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13年10月21日合金大雅字第1130003003號函(第333頁)
(2)【許清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335至337頁)
十七、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5卷二
1.被告潘政嘉113年8月1日刑事辯護意旨(二)狀(第279至289頁)
2.【被告許清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88、395、396號刑事判決(第305至314頁)
3.【被告許清竣】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4、2312、3049號刑事判決(第317至343頁)
4.【被告潘政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第345至354頁)
5.【許清竣】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刑事判決(第445至448頁)
十八、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5號卷三
1.被告許清竣115年1月19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調查證據狀(第3至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