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順
李建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69號)及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952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景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楊景順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
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楊景順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轉帳、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知悉莫承瑜正在蒐集金融帳戶,遂帶同其兄楊東翰之妻林培容(所涉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406號判決在案)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麗心精品汽車旅館,介紹林培容予莫承瑜協議出售帳戶事宜,林培容將其所有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出售並交付予莫承瑜。嗣莫承瑜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楊景順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人數達三人以上)不詳成員取得包含上開帳戶之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第一層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上開款項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至第六層帳戶,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㈢證人即
告訴人黃子凌(原名黃美金)、楊素貞、林麗娟、吳淑珍、林素秋、黃素菊、趙國卿、蔡沂樺(原名蔡旻
諭)、被害人賈莉智、楊心蕙、周鸞秀、侯玉華、李秀錦、劉立偉、陳嘉慧、魏坤娥於警詢中之證述。
⒈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
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
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
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
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
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
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
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
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
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⒊又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個人
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
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對檢察官
起訴洗錢之犯罪事實表示承認(見本院金訴卷第109、131頁),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523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為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知悉莫承瑜正在蒐集金融帳戶,竟介紹林培容予莫承瑜,使林培容交付其本案帳戶資料予莫承瑜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犯罪,使他人得以利用該帳戶作為詐騙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
查緝,等同助長犯,並使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併考量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害金額甚鉅,又被告已與
告訴人蔡沂樺、楊素貞、趙國卿、被害人劉立偉、李秀錦達成調解,就告訴人蔡沂樺、楊素貞、被害人劉立偉部分已依約履行,再酌以被告就詐欺取財部分亦僅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告訴人受詐欺之金額,及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卷內無證據
可證被告確就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雖係本案洗錢之財物,然本案帳戶資料已交由
莫承瑜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被告對上開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
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二:
| | | | | |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間,於雅虎財經網頁刊登股票投資訊息,賈莉智於加入LINE群組後經轉介至http://expectaglobal.com平台投資,並佯稱因賈莉智誤繕帳號導致投資獲利遭凍結,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賈莉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3日15時58分許,匯款81萬9,342元至張欽貿臺灣銀行帳戶
| 111年11月3日16時8分許,轉帳81萬9,500元至李易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111年11月5日18時7分許,轉帳281萬9,000元至邱正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7日9時2分許,轉帳281萬8,000元(換算美金為8萬7,673.45美元)至邱正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8日9時4分許,轉帳87,677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8日9時11分許,轉帳87,645美元至FTX境外帳戶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10日8時許,先以LINE暱稱「阮老師」之人傳送訊息予楊心蕙,並將楊心蕙加入「慕華- 法人飆股班」,再以暱稱「蘇雅琪」之人提供「http://nardtrade.com/mob」ile/zh.hant/m.html#/」投資網址,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心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0日9時23分許,匯款50萬元至鄭建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111年11月10日9時37分許,轉帳49萬9,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0日9時39分許,轉帳48萬9,000元(換算美金為1萬5,331.08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0日10時整,轉帳1萬5,335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30日前某時許,於YOUTUBE刊登投資訊息,先後以LINE暱稱「阮老師」、「陳麗娜」之人向周鸞秀傳遞投資資訊及「納達證券」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周鸞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致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1日9時51分許,匯款30萬8,100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 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及金額誤載為111年11月10日9時51分許,匯款36萬18,000元) | 111年11月21日10時52分許,轉帳30萬8,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0時53分許,轉帳30萬7,000元(換算美金為9,820.86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0時55分許,轉帳9,820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9日前某時許,於Google刊登投資廣告,適侯玉華瀏覽前開廣告並與LINE暱稱「阮老師」之人聯繫,並經轉介至「豐華證券」投資網站,再以LINE暱稱「Agatha」、「蘇雅琪」之人向侯玉華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侯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5時3分許,匯款5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4時42分許) | 111年11月21日15時8分許,轉帳49萬9,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5時9分許,轉帳49萬8,000(換算美金為15,944.67美元)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5時10分許,轉帳15,94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某時許,於LINE TODAY以彈跳視窗填寫問卷之方式促使楊素貞與LINE暱稱「阮老師」之人聯繫,並向楊素貞傳送投資網站連結,接續以LINE暱稱「陳欣怡」、「Sheila」之人向楊素貞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素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3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2時49分許) | 111年11月15日14時23分許,轉帳33萬9,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4時25分許,轉帳30萬元(換算美金為9,655.93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4時27分許,轉帳6,330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 111年11月15日14時16分許,匯款21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3時52分許) | | |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3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適黃美金瀏覽並加入「慕驊財富自由特一班」、「九鼎商學院內部」之LINE群組後,向黃美金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2時5分許,匯款5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1時56分許) | 111年11月15日12時29分許,轉帳66萬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含附表11,即被害人劉立偉所匯金額) | 111年11月15日12時30分許,轉帳66萬元(換算美金為21,217.09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2時32分許,轉帳21,21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蕭明道股票分許析師」之人與李秀錦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秀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9日11時44分許,匯款50萬元至鄭建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1時4分許)
| 111年11月9日11時46分許,轉帳50萬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9日11時50分許,轉帳50萬元(換算美金為15,652.39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9日11時53分許,轉帳15,650美元至FTX境外帳戶 | | |
| | | 111年11月15日10時39分許,匯款20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0時44分許,轉帳199萬9,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0時45分許,轉帳199萬8,000元(換算美金為64,322.97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0時49分許,轉帳65,57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訊息,適林麗娟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點擊連結並加入LINE群組,經轉介於「利興證券」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並向林麗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8日11時2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0時28分許) | 111年11月18日11時30分許,轉帳49萬9,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8日11時30分許轉帳49萬9,000元(換算美金為1萬5,986.93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8日11時32分許,轉帳1萬5,98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Youtube刊登股票投資廣告,適吳淑珍於111年11月間瀏覽並與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聯繫,暱稱「朱家泓」之人遂向吳淑珍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淑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7日11時52分許,匯款106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0時46分許) | 111年11月17日11時56分許,轉帳100萬4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7日11時57分許轉帳99萬9,000元(換算美金為32萬29.5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7日11時58分許,轉帳32萬30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4日前某時許,於網路刊登股票投資廣告,適林素秋瀏覽並加入LINE群組後,遂將其轉介至「EXPEXTA」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素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3時46分許,匯款174萬1,781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及金額誤載為13時21分許,匯款174萬2,000元) | 111年11月21日13時48分許,轉帳174萬2,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3時50分許,轉帳174萬3,000元(換算美金為5萬5,784.93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1日13時51分許,轉帳5萬5,785美元CIRCLE境外號帳戶 | | |
| | | 111年11月22日11時8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0時24分許) | 111年11月22日11時11分許,轉帳100萬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2日11時13分許,轉帳100萬元(換算美金為3萬2,031.78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2日11時14分許,轉帳3萬2,03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15日前某時許,於臉書「拓佳慈善財金社團」、「慕驊投資」、「vip創新時代」刊登股票投資資訊,適劉立偉瀏覽後,再向劉立偉佯稱股票中簽,需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劉立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2時25分許,匯款46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4時3分許) | 111年11月15日12時29分許,轉帳66萬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含附表6,即告訴人黃美金所匯金額) | 111年11月15日12時30分許,轉帳66萬元(換算美金為2萬1,217.19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15日12時32分許,轉帳21,21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間某時許,在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資訊,適黃素菊瀏覽並點擊連結,而與LINE暱稱「胡睿涵」之人加為好友,「胡睿涵」遂向黃素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素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18日9時47分許,匯款120萬元至常駐工程行第一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9時48分許) | 111年11月18日9時56分許,轉帳186萬5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18日9時58分許,轉帳186萬元(換算美金為5萬9,603.92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載為常駐工程行) | 111年11月18日9時58分許,轉帳5萬9,605元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阮老師 阮慕驊」之人與趙國欽聯繫,並將其轉介至「-11慕驊核心」,接續以暱稱「郭伊雯Even」之人向趙國欽佯稱需將現金儲值至指定帳戶方可進行股票買賣云云,至趙國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2日9時36分許,匯款200萬元至潘俊宏彰化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9時35分許) | 111年11月22日9時42分許,轉帳199萬9,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2日9時43分許,轉帳199萬7,500元(換算美金為6萬3,930.23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2日6時45分許,轉帳6萬3,930元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刊登股票投資廣告,適陳嘉慧瀏覽並點擊連結,而與LINE暱稱「朱家泓」、「林穎」之人加為好友,遂將陳嘉惠轉介至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嘉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2時41分許,匯款80萬元至潘俊宏彰化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2時35分許) | 111年11月23日12時46分許,轉帳79萬9,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2時48分許,轉帳79萬8,000元(換算美金為2萬5,534.37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2時49分許,轉帳2萬5,53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1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小雯」之人與魏坤娥加為好友,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坤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1時49分許,匯款120萬元至潘俊宏彰化銀行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1時55分許,轉帳120萬1,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1時56分許,轉帳119萬8,500元(換算美金為3萬3,848.32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2時49分許,轉帳2萬5,53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5日17時前某時許,刊登投資廣告,適蔡旻諭瀏覽並加入「股市浪潮」群組,並提供「Capital」投資網站連結,再以「楊欣妍」之人向蔡旻諭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蔡旻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4時30分許,匯款37萬元至潘俊宏彰化銀行帳戶(113偵39523號併辦意旨書之匯款時間誤載為14時25分許) | 111年11月23日14時35分許,轉帳37萬1,000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4時37分許,轉帳37萬元(換算美金為1萬1,836.21美元)至林培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帳戶 | 111年11月23日14時37分許,轉帳1萬1,835美元至CIRCLE境外帳戶 | | |
| | | | | | | | |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6469號卷【113偵26469卷】
1、被告楊景順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37至55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45至63頁)
2、被告楊景順105年至111年所得明細(第61至62頁)
⑴本院113年聲搜字1393號
搜索票(第63至65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77至7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67至73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81至87頁)
‧執行時間:113年5月7日16時58分至17時47分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13樓之11
受執行人:楊景順
扣押物品:①iPhone 14 Pro 1支
②新臺幣106,900元
4、被告楊景順之Yahoo Account Management Tool(第75至77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89至91頁)
5、行動電話勘查紀錄(第79至85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93至99頁)
‧具領物品:⑴iPhone 14 ProMax 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⑵iPhone 13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7、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被告林培容之詐欺等案》(第121至130頁,同113偵26472卷第229至237頁、本院卷第21至30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34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37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正雄)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1月2日至111年11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45至147頁)
10、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匯出匯款交易憑證(第149至16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6472號卷【113偵26472卷】
1、證人林培容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33至51頁)
2、證人林培容受搜索扣押資料:
(1)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393號搜索票(第53至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57至63頁)
‧執行時間:113年5月8日15時35分至16時15分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901室
受執行人:楊東翰、林培容
扣押物品:①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②iPhone 13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3、被害人遭詐欺、匯款時間、涉案帳號一覽表(第71至7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培容)111年11月8日至111年11月2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75、79至83頁)
5、被害人賈莉智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7至90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387、393頁)
(2)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97至107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389至391頁)
(3)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11至114頁,同113偵39523卷一第392至393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378號
起訴書《被告林培容等人之詐欺等案》(第141至185頁)
7、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易霖)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05至227頁)
⑵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16日營存字第112004143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欽賀)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26日至111年11月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41至24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477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正雄)之客戶基本資料、網銀登入明細及111年11月2日至112年2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第247至256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523號卷一【113偵39523卷一】
1、被告楊景順之手機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67至75頁)
2、莫承瑜等人假投資詐欺水房集團組織圖、被害人遭詐欺時間、匯款金額、涉案帳號列表(第105至142頁)
3、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張欽茂)111年9月1日至112年3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61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鄭建宏)111年10月7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75至277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常駐工程行)111年11月7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79至280頁)
⑷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潘俊宏)111年11月15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81頁)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李易霖)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93至315頁)
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李易霖)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1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53至361頁)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477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戶名:邱正雄)111年11月1日至112年3月8日網銀登入明細、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第365至372頁)
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邱正雄)111年11月2日至111年11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79頁)
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林培容)111年11月8日至111年11月2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81至385頁)
四、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9523號卷二【113偵39523卷二】
1、告訴人黃美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1、191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交易明細截圖(第182至189頁)
2、被害人楊心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呈報單(第305、309至310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06至308頁)
3、被害人周鸞秀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11、319至320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12至315頁)
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15至316頁)
4、被害人侯玉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21、329至330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22至324頁)
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25至326頁)
5、告訴人楊素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1、335至336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32至333頁)
6、被害人李秀錦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37、344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38頁)
7、告訴人林麗娟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45、352至353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46至350頁)
8、告訴人吳淑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355、362至363頁)
9、告訴人林素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65、372至373頁)
10、被害人劉立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5、383至384頁)
⑵匯款明細影本(第376至378頁)
11、告訴人黃素菊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85、388頁)
⑵匯款明細翻拍照片(第386頁)
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86至387頁)
12、告訴人趙國欽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89、402頁)
⑵匯款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90至400頁)
13、被害人陳嘉慧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03、406頁)
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交易明細影本(第404頁)
14、被害人魏坤娥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407、412頁)
⑵交易明細影本(第408頁)
⑶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09至412頁)
15、告訴人蔡旻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第413、418頁)
⑵匯款明細翻拍照片(第415頁)
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000 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戶名:林培容)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447至457頁)
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第459至533頁)
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07號卷【本院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348號、113年度保管字第4946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41至1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