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
原 告 張麗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 被 告 朱𧬇竣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江盛祥
賴廷欽
郭以雯
林裕康
楊筑鈞
楊博翔
上列被告因陳祖浩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開被告雖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陳祖浩
起訴部分,業以新臺幣25萬元成立調解,毋庸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