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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13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張郁若
              
              
被        告    廖顯波

                崑霖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乙帆
被        告    崧霖園藝景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名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列被告廖顯波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張郁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蓋被告廖顯波就被訴之背信犯行,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10頁),揆諸前開規定,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原告起訴對象如上所載,非僅被告廖顯波,如何計算並繳納裁判費,自應由民事庭審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